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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连篇累牍、不厌其烦地引征诠释云梦秦律的原文,介绍它的内容、精华糟粕、史学价值以及时人对它的不同看法,旨在揭示云梦秦律的本来面目,并阐明如下观点:

第一,把云梦秦律定性为“国宝”,是值得存疑的。近年来,一些媒体人、话筒人、专题节目主持人,把云梦秦律(即云梦睡虎地秦墓简文)定性为“国宝”。对此,笔者迷惑不解,不禁要问:他们所谓的“国宝”,究竟指的什么呢?是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那些“竹简”?还是抄写在竹简上的那些“律文”?如果说在地下埋藏了2200多年、保存依然完好、字迹清晰的那些秦代竹简是“国宝”,这,倒是唯物主义的,是有道理的,人们也无异议;如果说写在竹简之上的秦法秦制是“国宝”,那就把精神当成了物质,是唯心主义的。这,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是肯定说不过去的。况且,中国出土的秦简多得去了,有云梦睡虎地的,有三湘里约的,有甘肃放马滩的等等,称云梦睡虎地的秦简是“国宝”,那三湘里约的算不算“国宝”?甘肃放马滩的又算不算?此为其一;其二,物质产品不存在对错之分,而思想产品、精神产品则不然,是有正确与错误、真理和谬论之别的,特别是古人的思想遗产,更是有精华和糟粕之分。如果把云梦秦律说成是“国宝”,岂不是把精神当成了物质?把精华和糟粕划了等号?这显然违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其三,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随着历史的发展,云梦秦律中的很多内容都成为了历史的沉渣,如果不加区别、硬要把那些沉渣为主的云梦秦律当成“国宝”,岂不是将垃圾当成了宝贝?岂不抹杀了2200多年的历史进步?岂不小瞧了我们当代人自己的智慧?我们不割断历史、搞历史的虚无主义,但也不能抱残守缺、搞历史的复古主义吧?!

第二,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认为,对待古人的思想文化遗产,后世应该对其一分为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要从它的内容、数量、价值、存在形态等多个维度加以考察,科学地予以定性。不能仅凭某个名人或者“话筒人”的一句话就笼统地把古人的某则思想文化遗产当成“国宝”,再又去人云亦云。“一分为二”加上“去伪存真”,这,才是正确对待历史文化遗产最起码的态度和基本准则。

第三,关于云梦秦律的存在形态、内容和价值。就它的形态而言:不是物质,如越王勾践的剑,擂鼓墩的编钟等等那样,而是思想产品,我们不能把它当成物质形态的“宝贝”;就它的内容而言:制度内容论及了社会管理和司法事务的39个方面,这类条文230条,占条文总数390的58.97%;法律内容论及了9种刑罚,这类条文130条(含矛盾的条文22条),占条文总数总数390条的33.3%。制度内容明显多于法律内容。史学界的一些“专家”称它为秦律,还咬定是目前见到的“秦代最完整的法律”,是“秦代法律的百科全书”,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就它的价值而言:属于精华、值得当今国人骄傲、继承发扬的条文130条。而属于历史沉渣或曰糟粕的条文多达260条。这部分内容,慢说是古为今用,就是纯史学研究,其有用的东西也是非常有限的。有鉴于此,“大腕”们关于“国宝论”的炒作,实则是一种睁睛瞎话!是对这块史料的怠慢!

第四,史籍定性,考古物证更有发言权。云梦秦律究竟是什么?到底应该定性什么呢?到底是一篇怎样的历史文献呢?云梦睡虎地秦墓简文即云梦秦律的制度与法律原文、精华与糟粕比率【1】,雄辩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云梦秦律是制度而非完整的法律,糟粕多于精华而非国家宝藏,是思想遗产而非物质国宝。它,既是秦代治国理政的制度法规,是我们研究秦代法制具有很高思想和学术价值的珍贵文献,也是我们研究秦代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农业、手工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吏治管理、治安管理和司法审讯制度等等社会现象的宝贵史料。

于它的出土地、生我养我的云梦县而言,更是让秦法秦制的精华活起来,打造秦代法制文创产业,繁荣云梦经济文化,让世界了解云梦、让云梦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活起来的着力方向,是在挖掘有价值的130类文字【2】上下功夫,而不是空喊空信什么我们云梦出土了“秦代最完整的法律”、“国家宝藏”、荆楚文物的“镇馆国宝”之类的空话,更不是云人云亦人排斥正直而真实的研究!

若把云梦秦律的名字根据考古物证——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原文内容调整过来,称之为“云梦秦规”,那就更是实至名归、功德圆满了……

【1】参阅网文《云梦秦律定性啥》第四篇各章及综述。

【2】云梦秦律有价值130类文字内容。

主要是:农情报告、生态资源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自带口粮出差、休假不吃官粮、超假停放发俸禄、官吏出差伙食标准、货币官府(国家)专管、买卖明码实价、交易当面付钱、器物标准相同、奖励学徒、重视技工、同工同酬、业绩考核、建筑工程管理、官车定点维修、公车不得家用、官员新地任职不得随带原班随员、罪官与刑徒不得为官、官员离任审计、官员连带问责、官员不得假公济私、官员弄虚作假入罪、官员违背纲纪犯罪免职调离了也要追究、产品质量处罚、私用公款判罪、诉讼可以越级、案犯不得超期羁押、错案追究、不得乱用警力(捕卒)、严惩团伙盗窃、重婚入罪、惩处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囚徒授粮授衣放农忙假、举报罪犯及抓获逃犯有奖、处理民间债务不得强扣人质、代人藏贿入罪、重惩诬告陷害、犯罪未遂不枉判、严惩包庇犯罪、严惩袭警犯罪、严惩教唆犯罪、隐瞒田赋(税款)判罪、严惩乱L行为、审讯不得刑讯拷打、查封严守执行程序、现场勘察及法医检验和足迹学等刑侦技术运用、鼓励见义勇为、军功奖赏、基层军官产生考核和违规处罚、为官从政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操守等条文。

(本书完)

笔者:彭树海/笔名:夕年实笔,暮行翁

初稿2024年3月14日·于成都

二稿2025年1月16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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