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址:www.diquge.com

▎制度10:官器官物管理制度▎

秦代的兵器、衡器和高端贵重的生活器物,包括铁制生产工具等等,都是官器官物,均属官府所有。鉴于它们的官有性质和重要性、稀缺性,秦代对官器官物制定了详细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兵器管理

官有武器都应该刻上官府永久性的记号和名称。不能刻此记号、名称的,用红色或黑色书写。百姓领用武器,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按照标记收还。缴回所领的武器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均没有归官,并依《齐律》(似为关于财物的法律)责令上交人和借出人赔偿【工律5.b:a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䰍(漆)書之。b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ZD077】。

此外,武器的颜色涂错了处罪。殳、矛枪和弯弓,涂黑色和涂红色的调换了,应按标错次第的法律论处【效律15:殳、戟、弩,䰍(漆)‖(彤)相易殹(也),勿以為贏、不備,以職(識)耳不當之律論之/ZD078】。

二.衡器管理

用于称量贮藏谷物的衡器由官府配备;官府的衡具不外借百姓,只在官府中量用;不用的时候要校准【内史杂9: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足)。計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ZD079】。

三.官物管理

——管理的原则和范围是: a官器要刻上官府标记,或用漆书写标记;b借还时要验标,标记相符才能收还;c器物报废时要磨掉标记;d官府要告知借用人防止标识磨灭;e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由使用人花钱赔偿;f事务办完和取消办理时,官府不及时收回所借出的器物有罪;g借用者因死亡或犯罪未还所借官物,由管理器物的官员代赔;h擅自借出官器者问罪;i损坏及丢失官器的要赔【工律6:a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b其或叚(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c敝而糞者,靡‖(鏟)其久。d官輒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e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f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g●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h毋擅叚(假)公器,者(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i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ZD080】。

——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规定是:⑴私用公车损坏了官车官牛,管车人、借车吏、用车官全部问罪【司空2:官府叚(假)公車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轱(軸)‖(盭);及不芥(介)車,車蕃(藩)蓋強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ZD081】。

⑵囚徒损坏了官物,主管官吏不加责打得赔一半的损失。城旦舂(筑城舂米囚徒)毁坏了陶器、铜器、木器,制造大车时折断了轮圈,应立即笞打。所毁损器物每值一钱,笞打十下,值二十钱以上,加以重打,其后再注销其所毁器物。如不立即笞打,主管的官吏应赔偿其价值的一半【司空11.b:a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繇(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b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輮),輒治(笞)之。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輒治(笞),吏主者負其半/ZD082】。

⑶官物未刻永久性标记,罚该官府长官一盾(原文见【效律10】)。

⑷官府大器物的标记和登记本不合,罚官长一盾(原文见【效律13】)。

⑸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标错了顺序,罚官嗇夫一盾(原文见【效律14】)。

⑹官府的皮革要经常曝晒吹风,防止虫咬。被虫咬坏,罚该官府主管官员一甲(原文见【效律12】)。

⑺官府的皮革被虫咬坏,罚主管官员一甲、县令、县丞各一盾(原文见【秦律杂抄23】)。

——官物代赔的规定:一为“同室偿”。住官舍借用官器者死亡,借出的官物由同室人员赔偿。在都市(大城镇)征发徭役、办理官务驻官舍的人,借用官有的器物,如果借者死亡,应由同住一舍的徭徒或差官负责偿还。参加屯戍的亦照章办理【工律4:邦中之繇(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叚(假)公,叚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從興戍然/ZD083】。

二为“吏代偿”。借用官物者因死亡或判罪不能还,由管物官员代为赔偿,且对擅自借出者问罪【工律6.g:…g●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

秦代的官器官物管理制度,具有严格彻底的思想倾向,比如,擅自借出者问罪、借出收不回者问罪、遗失和损坏官物要赔、死人不赔活官赔等等。透过这一制度的表象,也可以品出官府对官器的管理,采取的是超常规、甚至是非人道的严酷手段。

▎制度11:军事管理制度▎

秦代的军事管理,跨越了秦国和秦朝两个时期。秦国自秦孝公启用商鞅变法,确定和推行“耕战”一体的国策之后,经济实力快速增长。凭借日益强盛的国力,秦国秣马厉兵,军队号称“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军事实力雄霸四方,跃居战国首强,秦国军队成为吞灭六国的中坚力量。秦代统一以后的十几年中,秦始皇进行了北伐匈奴、南征百越等多次大规模的战争,军队曾一度达到了约100余万。在这两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尉缭、白起、王翦、蒙恬等著名军事家和将领。他们的军事思想,逐步积淀为了朝廷的军事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涵盖了基层军官考核任命,战场指挥及纪律,军队训练,兵员及物资调运,军粮及武器管理,阵地警戒守卫,战场人员统计、军功奖赏、俘虏处理、军人犯罪处罚等全方位的管理内容。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军事管理制度。

一.军官任命、考核及违规处罚规定。保举任用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官,罚二甲;战争征发军队,任命留守的代理官长及次官,爵位在上造以上者不服从命令的,罚二甲;任用低级武官(士吏)或弓箭射手武官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的,罚县尉二甲,罚发弩武官二甲并免职,由县长官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的,罚负责教练者一盾;驾驺本人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秦律杂抄1: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繇(徭)戍】。(除吏律)

二.战时指挥、兵员、军用物资管理制度。指挥全军的将帅(大夫),放弃指挥职责把自己当成士兵去阵前杀敌的,处以流放【秦律杂抄2:a●故大夫斬首者,䙴(遷)】;进行关键性决战(大蒐)时分散使用兵力的,处以耐刑;县尉(相当于现公安局局长)不准把士兵收藏为家丁,违者罚二甲,并免职,同时罚县令二甲。县里不得截夺给中军运送物资(如战车、腳弩[䞣chě]、帐篷[张]、硬弓[引强]等)的专车。截夺为中军运送的军用物资者,县令、县尉罚二甲。

三.军粮兵器管理及其违规追责规定。不准混吃军粮,违者罚款;不准提供劣质武器让士兵使用,违者,对管理官员罚款、撤职并永不叙用。

⑴不应从军中领粮而领取的地方官员,对发粮的领粮的都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不是官吏的,罚戌边二年。一起吃了这种军粮的军卒、屯长(戍边队长)和仆射(管五十人的小官)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低级武官)没有察觉,罚一甲。

⑵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份出卖所领的军粮者,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卒、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司空(军务长)、司空佐史(司空下属,管文书记事)罚一甲,邦司空(管役使刑徒的军官)罚一盾;

⑶老百姓在军粮供应所和路经的县域买军粮的,罚二甲,买粮充公。吏部未发觉,罚吏部及县令县丞各一甲;

⑷将质量不好的兵器供给军卒,县丞及武器库仓库主任、官吏均罚二甲,并予以撤职,永不叙用

【⑴—⑷】【秦律杂抄4:a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B·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c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D·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E·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

四.警戒守卫制度。站岗放哨擅离职守者及知情不报者,重罚。士兵不站夜岗,分段守城(署)的署长、戍边队长(屯長)、五人巡逻组组长(仆射)不报告,各罚一盾。夜间站岗的徒卒上了殿阶警衙,又擅自离岗的,每人罚二甲【秦律杂抄5: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FL104】。

五.战场人员统计管理办法。应征入伍开溜者、未上阵假报战死者及其知情不报者,都要受到惩处。应征入伍的军卒回乡,声称(辭)服刑期限已满,但期满证明的契据(致)未到,与他本人说的情况不一样,罚其到边远地方服刑四个月。军中就刚刚攻下来的城池论功行赏(论)时,对因迟到未入战场者,报告却说其在围城陷城作战中死亡的弄虚作假者,处耐刑;屯长(管五十人)、什伍(管十人)知情不报,罚一甲,对上级报谎的同伍人,罚二甲【秦律杂抄6: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敦(屯)表律)

六.降敌处理办法。投降的敌寇,作为隶臣(奴仆)【秦律杂抄8:寇降,以為隸臣】。

秦代的军事管理制度,是战国时期各国军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既是秦代统军治军的准绳,又为后世的军事管理留下了思想遗产。其中:将帅不得脱位刃敌、地方不得染指截留军队兵士武器粮食物资、军人不得倒卖军粮,违者重惩的章法,可以说是中国最早的军人管理条例。

▎制度12:军功奖赏规定▎

军功奖赏是军事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为了集中分析秦代的军功奖赏现象,故此把它单独列成一章。

战国时期的秦国,只是偏隅西北的一个小国。从启用商鞅变法起,厉行农战政策,“耕战”成了秦国的强国之本,军功成了秦国的定国之石。“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见《战国策·赵策三》)”,军功奖赏是秦国朝野尊崇的权力和荣誉的象征。正是由于秦代军功奖赏捆绑着定国安邦、世享特权但又不能误奖犯罪者的这些复杂附属因素,于是,就有了复杂而严格的军功奖赏规定:

一.防止军功误奖:死者的军功奖励分为爵和赏,因本人及后嗣犯罪未给的不给;已得爵位未得奖赏的,本人虽有罪,仍给予奖赏。说细点就是:从军有功应授爵位和赏赐的,如果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且后嗣以及本人依法应该判处耐刑、流放的,后嗣以及本人都不能得到爵位和赏赐。如果爵位已拜、但还没有得到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判处耐刑或流放的,仍给予赏赐【军爵律1: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䙴(遷)其後;及法耐䙴(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䙴(遷)者,鼠(予)賜/ZD084】。

战场环境是千变万化的,甄别人员逃离和死亡也是复杂的。为了防止误奖军功,秦代朝廷制定了战死人员爵位授予和褫夺的具体细则:在战斗中身死不屈的,应授爵位给其子。后来查出该人未死,要剥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该未死而又回来的人,判罚为官奴【秦律杂抄7: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ZD085】。

二.军功奖赏可以用来替他人赎罪:允许有军功的人用退还两级爵位,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允许刑徒用退还因获斩首军功应授的公士爵位,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子一人。被赎之人都免除罪行,改为下层平民百姓(庶人)。做工的刑徒和其他人用斩首功绩来赎免别人的,让免罪人都来当工匠。如果这些被赎之人的形体(因受刑)已有残缺,就在不易被人看見的官府机构中当工匠【军爵律2: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ZD086】。

三.战场上鼓舞军心者给予奖励:对于在战场上亮出自己的名声以鼓舞身边军卒士气的,应予赏赐。赏钱或黄金数量由将军酌量赏给【法律答问41:「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恒數/ZD087】。

秦代制定的这些军功奖赏规定,说明了四个问题:⑴为军功封爵受赏“立法”,折射出对军功的重视;⑵限定奖赏享受的条件,与本人和后嗣是否有罪挂钩,说明了对军功爵赏授给的严格把关;⑶把封爵和授赏区别开来,区别使用,是在告诉人们,爵重于赏,爵是终身特权,赏是单次性待遇;⑷军功不仅是荣誉和待遇,也是为亲人为他人赎罪的筹码。

但是,军功可以用来为人赎罪,潜在着许多社会问题。咋看起来是在用亲情缓解社会矛盾,换取社会稳定,是一条“仁政”。但实际上适得其反,对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破坏作用更大。用今天的视角来看,存在着三个问题:一则,让有功之人用爵赏去为他人抵罪,会不会唤起他们对朝廷的敌视和不满?二则,真真有罪之人未得到应有的惩戒,回到社会以后会不会变本加厉,继续犯罪?三来,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严格讲究责任主体,谁有罪谁担罪,谁有功谁受奖,亲情、他人的功赏是不能代替对犯人惩罪的。而这种律文,违背了法律关于罪责自负即“主体人担责”的原则,是对法律罪责主体同一.己罪不责他人原则的背离。据此,秦代的军功奖赏制定,存在着极大的历史局限性,是不能当作“国宝”的。

▎制度13:政务管理制度▎

封建王朝的行政事务管理,分为朝廷和后宫两个部分,系统庞大,内容庞杂。对于朝廷的行政事务管理,各个朝代都有一套复杂而繁琐的管理制度体系。家大业大的秦帝国更是如此。因史料限制,我们虽看不到它的全貌,但从云梦秦律的部分记载,也可以看出秦代的政务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府衙物资报销、公车管理、公文管理、府库防火保安管理、户籍及出境管理、警务管理等诸多方面。

一.官衙物资损耗报销。县府都府用于筑城的立柱、模板,衙堂挂钟木架上的横木,还有大车的木辕,因不堪受力折断了,应该上报损耗,予以注销【縣、都官用貞(楨)、栽為傰(棚)牏,及載縣(懸)鐘虞〈虡〉用(膈),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轱(軸)上,皆為用而出之/ZD093】。

在办公用品申请和报销方面,都官要在每年九月把注销和申请补充办公物品数量,上报给内史(掌管京师、参加朝议的官长,内务府物质总管)【内史杂2: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ZD094】。

二.公车(官府车牛)管理。损坏了官有车牛和车子,管车管牛的人、领借车牛的吏、用车牛的官都将被问罪。官员借用官有牛车的□□□(牛车的管理官员要掌握)借用者的住所。凡私用官有车牛者、借用公车不好好饲喂车牛使牛变瘦者、不修缮牛车者、使牛车翻倒或把大车的轱辘扭弯者、以及不把牛车盖好断裂了车篷和车伞者,管车管牛的人和领用牛车的官吏和官长都有罪【司空2:官府叚(假)公車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閒車,車空失,大車轱(軸)‖(盭);及不芥(介)車,車蕃(藩)蓋強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三.公车的粮草、胶脂供应以及定点维修规定。官、吏可以用官有牛车领取自己每月的口粮和官车驾牛的饲料。资金充裕的官府,应该自行为车辆购买脂、胶;资金不足的,按月上报申请领取脂、胶,领取的数量,以够用为限度。各地应当设立胶工作坊,用于官有大车的修缮【司空3: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殹(也)。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無)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足)。為鐵攻(工),以攻公大車/ZD095】。

四.修车用油用胶规定。每加油和修缮一辆大车,用胶一两、脂三分之二两。车辆开胶修理,按开裂的多少分胶使用。如车子运行不快,可酌量加油【司空4:一脂、攻閒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ZD096】。

五.禁止公车私用的规定。官员用自己公干的官车载家属和子女,重罚二甲【法律答问146: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

六.公文管理规定。公文管理是秦时历代王朝政务管理的一部分。从现有的史书和考古文献记载来看,秦时朝廷的公文,使用的是秦篆字,在程序、格式、内容、书写材料、收发登记、文件复校等细节管理方面,已经十分完备。

⑴关于书写和缠束材料。用软木方片、木板作书写材料,用菅草、蒲草、兰草、粗麻缠束、封扎文书。这些东西在其收获时都应多加储存【司空5: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菅者,以菅纏書;毋(無)菅者以蒲、藺以枲萷(‖)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ZD097】。

⑵文书发收登记、遗失处理、邮差选用、急诏迟送追责规定:发文收文必须详细登记发收时间,以便及时回复;公文遗失必须马上报官;罪犯、年老体弱及不忠诚可靠的,不能送文书;急诏未按时送到的,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书2: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ZD098】。

特别是传送命书及标明加急字样的公文不准搁压。搁压的依律论处【行书1: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ZD099】。

⑶关于抄写校对法律规定。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1】;朝廷司法武官每年都要到御史处去核对(辟)法律【2】。

【1】【内史杂1: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ZD100】;

【2】【尉杂1:歲讎辟律於御史/ZD101】。

⑷关于上谒请示规定。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用口头请示,也不准托人代为请示【内史杂3:有事請殹(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ZD102】。

七.府库防火除险保安规定。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管理官员把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官长和官员轮流照夜看守。守夜时经过检查确定没有火苗火种,才能关门闭户。要责令官员巡察衙署的府库。如果要新建官员的居舍,不准靠近(依)收藏物品、文书的府库【内史杂11: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ZD103】。

八.户籍及出境管理制度。见之于云梦秦律记载的秦代户籍管理,涉及到户籍登记上报和人员出境两个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瞒报作假者、留居无证者、帮人逃境者,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

1.内部户籍的登记入编,按入籍人的身份地位分类进行,有大夫爵位的人数较少,不应当与其他人员合编为一伍【法律答问129: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ZD104】。

2.上报人口时,将即将入户籍册的青年男子隐匿不登,以及上报残废人(癃long)不真实的,判里典(管25户)、伍老(管5户)赎耐刑。百姓不应免老(56岁免去劳役),或已该免老而不加申报、弄虚(欺骗)作假的,罚二甲;里典、伍老不加告发,各罚一甲;户籍编在同一伍中(同伍)的人,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总之,在户口分类管理上对于上报不实或弄虚作假的,都要处刑、罚款、流放【秦律杂抄17 b:a匿敖童,及占瘅(癃)不審,典、老贖耐,·b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c皆叚(遷)之/FL060】。(·傅律)。

此条堪为中国历史上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3.户口的盘查。在检查住店的说客方面,尤其要严查户口证件。留居无凭证说客的,罚所在县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重责惩【秦律杂抄18.a:a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b卒歲,責之。…】。(·游士律)

在人员出境管理方面,规定臣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人员,对其主长不满而想离开秦国,是不允许的【1】;有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身份者罚为鬼薪,公士以下者刑为城旦【2】。

【1】【法律答问147:「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可(何)謂「夏」?欲去秦屬是謂「夏」/ZD105】;

【2】【秦律杂抄18.b:… b·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九.警务管理。一是处罚冒功行为。用他人捕获而转送的犯人骗取爵赏者,处以耐刑【1】;二是制止乱用警力。用警力打杂者罚款。不准命令求盗(专司缉捕盗贼的官、员)去做迎来送往(送逆)或其他的事务,有命令求盗做送迎或其他事务的,罚二甲【2】。

【1】【秦律杂抄21.a:a·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

【2】【秦律杂抄21.b:…b求盗勿令送逆為它,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

秦代的政务管理,“亮点”颇多,比如,住店要查证件、严处帮人偷渡等等。然更值得一提是两条:一是禁止公车私用。把公车(官车)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专门定立了相关的制度条文。这是中国最早、最严、最实在、最朴素的公车管理法规,二是不得乱用警力。有用警力打杂的,予以罚款。这是中国最早的关于规范警力使用的法规。比我们本世纪初才彻底杜绝乱用警力的行为,在时间上恁是早了2200多年。

▎制度14:官员特权制度▎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任何一个封建王朝新的官僚管理制度的真正建立与牢固,往往距开国少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由于秦王朝国祚短促,在官吏的权力、升迁和俸酬管理上,它不可能有大的建树,只能是对前朝的官僚制度打打补丁,作些修补规定,维持原来的特权。主要体现在:

第一,产品特供。上缴朝廷的产品,要按生产日期、运送和接收日期详细记账。如果在八月、九月送货,估计运距太远,赶不上接货处的结账,改计到下一年帐内,但双方帐目不能矛盾。尤其是工匠向官府上缴的手工业产品,都应详细地按其产年计帐【金布律6: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ZD088】。

初看上去这是在说上交官府的产品要按产年、运送及接收时间严格入账。但单独为上交官府的产品专门规定了一条“法律”,这事就不简单了。其潜台词是暗示人们“特供物品马虎不得”!联系下段官吏的吃粮咽菜标准一起来分析就明白了。

第二,饭菜特定。御史的差员、不更、谋士、上造等各类官员吏员出差,依官论食,看爵下菜。按职务和爵位划定的标准吃粮配菜。连差途车马的饲料也享有特权(详见本篇第二章《粮食管理制度》四.《粮食给发制度》(一)官员出差休假的吃粮规定及其标准,其三)。

第三,人车特配。官员的车辆(牛车)、“驾驶员(驾牛人)”、炊事员的配备及其车辆保养,都有具体的标配规定。中央机关驻县的乡以上及其分支机构的一把手,每人配备做饭的一人,为他们及属官做饭。他们每十人,就配备牛车一辆,看牛人一人。人数多的话,每十人就再配做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再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与各自的官长共用做饭的人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不满七人、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乡长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给赶车的牛车。牛产仔难产,每天喂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金布律7: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䋽以叚(假)之/ZD089】。

第四,特权独享。一把手被免职以后可以又任一把手,他在前次任职期间因罚(赀)应缴的赔款以及其他债务,因其贫困无力偿还的,可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但不得令他作佣人;若要让他做佣人,就得免除他的债务;一把手免职,查出他的债务数小于实际数,下级官员就得与他分担补齐;负担连带赔偿的官员,尚未分担他就死了,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做佣人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赔偿,不必责令他的妻、妾和其他家人赔偿【金布律11: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減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ZD090】。

第五.错举免责。被保举官员有罪,保举人不应免职。保举他人为丞,丞已免职,事后本人为令,如果原来的被保举人有罪,保举人不应免职【秦律答问118:任人為丞,丞已免,後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ZD091】。

第六.追责从宽。县官、都官因点验核算财物受错账牵连被判赔偿,有关官府的官长要将这笔应赔款分摊给其本人及各位手下每人一份,一起向少内(主管府藏的官府)赔偿,当年赔不了,可以宽限为两年。实在不赔再均依法处理【金布律10: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ZD092】。

第七.罪行轻处,服刑优待。秦代法律规定:(1)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身份者罚为鬼薪,公士以下者刑为城旦【1】;(2)爵位为秦二十级中第五级的大夫,鞭打鬼薪使其逃亡,判处在官府服刑,直到逃亡者被捕方能结束服刑【2】;(3)葆子用劳役抵偿赎刑哪怕是赎死之刑,只在官府服刑,不加监管;对他们不能久押不讯。不加审讯超期羁押,办案官员、县令、县丞都有罪【3】;(4)将押送作恶乡里的坏人放走,押送人应当拘禁服劳役,直到罪犯再被捕获为止。如果是有爵的押送人,服刑地点可在官府内【4】。

【1】【秦律杂抄18:……●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2】【法律答问101.a:a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

【3】【司空6.c,d:……c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d所弗問而久毄(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

【4】【法律答问50: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毄(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同是犯了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罪行,上造以上身份者处罚为鬼薪,公士以下者却刑为城旦;大夫者打跑了鬼薪,虽说判了“從事”之刑,但只在官府中服刑;葆子用劳役抵偿赎刑,在官府服劳役,不加监管,也不得超期羁押;有爵位的押送人放走了作恶乡里的坏人被判拘禁,服刑也是在官府……这些说明,在秦代的法律中,身份不同,同罪异处,身份能起减刑的作用;还说明秦代法律对官员特权的保护,渗透到了服刑场所。刑罚领域充满了官员特权,毫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言。

概括地说,官员的特权有产品特供、饭菜特定、人车特配、长官专权、错举免责、追责从宽、判刑服刑优待“七大特权”,特别是一把手还另有“六大特权”:一是免职后还可以当一把手;二是偿还欠债只准扣俸禄,不能让他当佣人;三是要他当佣人就免光其全部欠债;四是个人债务小于实际数额,要下级分担补齐,该连带赔偿的,要属员分摊赔、人人赔;五是负连带责任时本人死亡或被捕,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六是做佣人抵债时本人死了,人死债全免,不株连妻子家人。这些特权,颠覆了官器官物管理规定中人死官债不乱的“吏代偿”制度,造成了官员赔偿制度的矛盾与混乱。

本来,官员也是人,也要吃饭穿衣,养家糊口,他们的基本待遇和权益也应该受到保护和保障。但秦代用“律”的形式,把官员的特权从活着到死亡、从自己到家人,从享受到免债,从官吏错举到出事免责,从罪行轻判到服刑优待,保护到了极致,延伸到了监狱!还张目于世,公布于众!这,在中国历史上首开了为官僚特权立法的先河。后世的官僚特权制度化,和《金布律》《秦律杂抄》是脱不了干系的!这种特权制度,不是“国宝”是垃圾,是但但乎不能像某金牌话筒人所说的那样去“守护”的!

▎制度15:官吏管理制度(上)▎

官吏管理,是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王朝、任何一个政权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核心、关键、焦点、重点和难点。

秦朝统一六国前后,秦国通过拜(除)、举荐、征辟、纳赀、军功奖赏、通法考试等形式,从宗亲、功臣、降将、客卿、逸民中任官用吏,建立起了中央、郡、县三级结构的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人数曾一度达到26万之众,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1.3%。管理好这帮官僚成了秦代天下的第一难事。在一面肆意扩展皇权宗亲统治、一面又推行封建郡县制的环境下,秦始皇汲取各国吏治的教训,听取李斯、蒙恬等一些铮臣的谏言,对吏治的管理,从官员的任用条件、合规履职,到免职补员、离任审计,从为吏的操守教化、褒优贬劣,到通报批评,连带问责,都作出了合乎潮流的制度安排。从云梦秦律的有关条文来看,有些管理理念如为吏之道,于今日而言甚至还属是有建树性的。

(一)选官任吏制度

一.任免及补缺规定。县廷、都官府和十二个郡,任免官员、副佐和各府属员,每年统一从十二月初一起进行,到第二年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中途可以逐个补齐,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置吏律1: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ZD106】。

官府的部门长官免职,□□□□□□□该官府应赶快任命长官。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新的长官,县令、县丞就是违反了法令【内史杂4: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ZD107】。

二.到任履职规定。三个不准:不准无凭(书面通知)就任,不准私相谋划派往就任;不准随带副官辅佐到新任官府就职。朝廷任用的文武官员,在接到正式任命书以后,才能派他们就任、行使职权;对不该任用而擅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照法律处理。主官被调任到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副官辅佐任用到新任官府【置吏律2: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ZD108】。

三.职务临时代职规定:主官不在,由君子、令史代理,不叫佐、吏代理。即官府的官长如果临时不在,就让地位高、人品好、办事有威望的人或掌管文书事务的官员(令史)代理,不要让官府的辅佐、史官代理【1】。同理,建在地方的苑囿的长官不在,由县里安排人代理他的职务,按《廄律》办理【2】。

【1】【置吏律3: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ZD109】

【2】【内史杂5.b:b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ZD110】

四.入官条件规定:

(1)政治标准。为保障官吏队伍的政治纯洁,秦律规定:犯过罪而经赦免的文官不能再在官府供职【1】;刑徒及下属不得入官;侯、司寇(司望敌情的刑徒)和他们下吏,都不得担任官府的辅佐、史官和禁苑捕头【2】。

【1】【内史杂6.a:a令‖(赦)史毋從事官府。b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ZD112】;

【2】【内史杂8:侯(候)、司寇及羣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盗/ZD113】。

(2)忠诚度标准。官员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问罪,并永不叙用。按照成例,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384钱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要撤职永不叙用【1】;不得对上不恭,阳奉阴违。对装作听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者,处耐刑,贬去边境放哨站岗。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者,罚二甲,并且撤职永不叙用【2】;不得假公济私,利用公车公卒,经商谋利,违者流放。佐、史以上的官员不得把驮运行李的马匹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于贸易牟利。违者,均加流放【3】【秦律杂抄16: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䙴(遷)】;不得隐匿田亩赋税。官佐隐匿百姓田赋不报,按匿田罪论处【4】。

【1】【法律答问46: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ZD114】;

【2】【秦律杂抄15:●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

【3】【秦律杂抄16: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䙴(遷)】;

【4】【法律答问130: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ZD115】。

(3)年龄户籍即身份要求。任命副职官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能任用刚编入户籍(新傅籍)而没有爵位的人【内史杂5.a:a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b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ZD111】。

五.离任审计及责任追究规定:在同一官府任职的官员根据所掌管事务的不同,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责任。官府的部门长官免职,如县令已派人核验过该官府的物资,则该官府长官因核验中问题被罚时,大长官(县令)和县丞免责。县令免职,新任长官(县令)自行核验查出原来的问题,原任长官(县令)和县丞都不能免责【效律8: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官嗇夫坐效以貲,大嗇夫及丞除。縣令免,新嗇夫自效殹(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ZD116】。

六.保密制度:能写历史的下级官吏,不准做史官【内史杂7: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ZD117】。

七.官家孩子享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不是文吏(世代相传,以文书为职务的官员)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内史杂6.b:…b非史子殹(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ZD118】。

八.官印和文件管理:一是找回丢失的官府信物不免原罪。官员丢失了记书、符券、官印、衡器砣,已受论处,后虽自己找回所丢失的东西,原定之罪不能免除【1】。二是下级官吏伪造官府的官印,冒充大长官(长官)的印章,按矫丞令论处【2】。

【1】【法律答问119: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纍),已坐以論,後自得所亡,論當除不當?不當/ZD119】;

【2】【法律答问43:「僑(矯)丞令」可(何)殹(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ZD120】。

九.“犯令”“废令”处罚:官员不得“犯令”“废令”。规定不要做的事做了为犯令;规定要做的事不去做为废令。犯令和废令都按犯令论处【1】;官员犯有废令、犯令之罪的,免职或调任也要追究,不予赎免(遝tà)【2】;对当甲地官、干乙地活之官佐,如郡县所任用的次官长,在其它郡县做事而不到任管理职务的,按轻微的犯令论处【3】。

【1】【法律答问115: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殹(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ZD121】;

【2】【法律答问116:法(廢)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ZD122】;

【3】【法律答问117: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ZD123】。

除此之外,在穿着打扮等生活细节方面,还要注意仪容仪貌,穿着姿容。在朝堂上穿锦制鞋帮之鞋(履錦履)就是僭越不道,忤逆犯令,就会处罪【法律答问135:「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ZD124】。

(二)通告通报制度

通告通报作为正风肃纪、公开评判官员政绩的一种手段,在秦代已经形成制度。见之于云梦秦律记载的,有两条:

一.关于公布和执行律令的通告

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县)负责官吏:

为了纠正百姓中损己害国的不良习俗与好恶,圣上制定了法律,下达了补充法律的诏令,旨在教导百姓去掉淫恶行为、清除恶败习俗,守德行善。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特别是习俗淫侈放恣者未能收敛,这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本郡守将相关法律、诏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公布于众,意使官吏、百姓了解律令,不要违法犯罪。

自法律公布以来,查官吏、百姓冒犯法律奸诈营私的一些行为、私好和旧俗仍未敛迹改变,而县令县丞及以下官员明知却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在公然违背君上大法,包庇邪恶之人。作为人臣明知不究是不忠;如果不知,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情而不敢处罪,是不正直。这些都是大罪,县令县丞不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

本郡守拟将派人巡视、检举、依法处治不服从法令的人,包括对令、丞也要处分。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

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1】。

【1】【语书1: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殹(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ZD125】。

二.关于官员表现情况的通报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分科办事的官署)的事务不能独断专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自我约束,不愿与人辩论处事办法的高下,因此,是不会在办事中去计较记功载绩的。

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疾事),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之举,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的时候争风头。抢风头的时候,瞪起眼睛、撸起袖子,以显示自己勇敢;高喉大嗓,假话连篇,以显示自己办事能干;说话悖理,不知愧悔,恶语砸人以显示自己奇特;自高自大,蛮横倔强,以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对于这种人不能不予以惩罚。

各县、道收到本文书后,应发文书到所属各曹,属曹如不受命,县、道要向郡报告,由郡官命郡的属曹进行责处。过失最多的吏官,由所在之曹向令、丞申报,令、丞认为该吏不公正,由郡官把该员的过失记录在薄藉上,作为恶吏,向全郡通报【2】。

【2】【语书2: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潔)敦慤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誈誖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肮(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ZD126】。

温馨提示:按 回车[Enter]键 返回书目,按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键 进入下一页,加入书签方便您下次继续阅读。
开启瀑布流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