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15:官吏管理制度(下)▎
(三)道德教化制度
道德教化(而今为思想教育、思想建设)是吏治管理的灵魂。秦代出于治国、理政、安民、趋利、远祸的政治目的,制定了为官从政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操守——《为吏之道》,把官吏的道德教化和操守陶冶制度化、法制化,体现了以法为本、综合为治的特色。
1.为吏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德操准则。为官的原则,在于纯洁正直,谨慎镇定,审慎无私,周密详察,安定不苛,赏罚得当。威严而不暴戾,廉洁而不残酷。不轻图事事顺利,不任性决断大事。当宽容忠信,平和无怨,悔悟过失,不要重犯。慈爱下级不欺凌(霸道),敬畏上级不冒犯,听取谏议不塞言路。当熟知民众的才能,善用民众的智慧,当好百姓的榜样,以自己的正确行为,带动、引导百姓,宽恕他们的过失,克服他们的奢望。位处万人中央,不颐指气使,名声远播八乡,不显摆张扬,对外交际讲究原则,不圆滑世故。尊重贤达,供养家人,生活于荒野世界如处宫廷一样。人臣家仆纵有重罪大过,也不能乱用酷刑,砍手跺脚。应懂得:怒,可以转为喜,乐,可以转为悲,聪明,能变成愚笨,强壮,能变成衰弱,勇敢,能变成怯懦,刚强,能变成软弱,仁慈,能变成凶残。像强良(虎首人身的神仙)般的神仙完人是没有的。要知晓耳目口的作用,十耳一目,兼听即明。切戒贪图安乐的思想和行为,以免后悔莫及。处事要以忠诚为轴柱,思前想后。位高德众的人(君子)很少出毛病,就是因为他们严于律己,时时鞭策自己不要犯错误。要懂得,同样才干的人,律己与否,社会作用是不同的。不要轻视侮辱处于困境的人,不要趾高气扬,也不要萎靡不振。更不要见财货便贪取富贵,见危险便苟且偷生。贫穷之时不恋大富,卑微之时不恋大贵。不嫌贫爱富。总之,为吏之人,要端正操行,修身养性。这样,自然就会祸去福来【为吏之道1:凡為吏之道,必精絜(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韱(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怒夬(决)。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審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衒(率)之,正以橋(矯)之。反赦其身,止欲去‖(願)。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員(圓)。尊賢養孽,原壄(野)如廷。斷割不刖。怒能喜,樂能哀,智能愚,壯能衰,恿(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良不得。審耳目口,十耳當一目。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以忠為榦,慎前慮後。君子不病殹(也),以其病病殹(也)。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臨材(財)見利,不取句(苟)富;·臨難見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大(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脩身,過(禍)去福存/ZD127】。
2.为吏者必须具备五个优点:一是忠诚信义,尊敬上司;二是清纯廉洁,没有污点;三是办事缜密,明白得体;四是乐于办事,善于办事;五是谦逊礼貌,不争功劳。五条全部做到了,必获重赏【为吏之道2: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ZD128】。
3.为吏者必须克服五个缺点:一是夸夸其谈,口无遮拦;二是看重安逸,只求平安;三是擅作主张,断章取义;四是犯上作乱,不计危害;五是贱视民生,重视钱财。
这五种缺点,亦可以说成:一是接触民众傲慢摆谱,二是不骛朝事,三是以权谋私,四是执行指示拖拉,五是经营小家,忘记国家。也可以说成:一是对亲朋好友察管不严,形成民怨;二是对举用对象缺乏了解,以利举人;三是办事不当,民众指责;四是嘴巴快行动懒,没有给下级做好榜样;五是妄议、反对皇上,招来杀生之祸【为吏之道3:·吏有五失:一曰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鼌(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㑥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ZD129】。
4.为吏者必须力戒贿赂、谨思慎言、淡泊禄赏,心存敬畏,忠诚谋事。为吏者必须防备再防备,贿赂不可收取;当心再当心,谋事不可漏错;慎重再慎重,说话不可食言;重视再重视,禄爵不可轻赏。敬畏之心,须得长存。这样治世,当君王的就会圣明,做臣属的就会忠诚;当父亲的就会慈祥,做儿子的就会孝顺;全天下做到了这些,就没有管理不好的官吏,没有贯彻不好的政令。这样做人,君王就神明,臣属就高尚。君王圣明,臣属忠诚,父慈儿孝是治国的根本;政策清明,官员正派,上明下贤,是理政的准绳【为吏之道4:·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聖。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徹官治,上明下聖,治之紀殹(也)/ZD130】。
5.为吏者必须除害興利,慈愛萬民,心系民生,善理百事。要除害兴利,慈爱万民。对百姓,无罪的不要加罪,错加的应当赦免。对孤寡穷困、老弱独苗,都要视情处理劳役,该赏则赏,该罚则罚。对狂凶悍暴隐入深山、山腰恳荒、崖边磊寨之徒,不要过度征收其田赋税收。官府城门、房屋家门,要关紧锁好。要修好官道台阶。诏书传递和平时的祭祀活动,不得迟滞片刻。像钱财债务、小路渡桥、仓库墙垣、沟渠水道、犀角象牙、皮革防蛀、衡器刻标校验、仓储粮食、武器用械、槽坊酒窖、投掷木箭、刀枪剑戟等事项,都要管好,应该收藏的,全部盖印封存;像水火凶盗、钱库军旗、人口繁育、棍杖牢犯、劳役定额、吝啬不恭、衣食饥寒衰老病弱者等问题,都要处理;像民房补漏、禁苑修缮、禽畜催膘、珠宝名画等事情,都要办好。对治理民事怠慢骄横、刁难百姓、强改民俗者,对兴办政事得过且过、办事拖延者,对耽误政令延误追究者,对判案不公、管财不善者,统统按以私废公罪罢官【为吏之道5:·除害興利,茲(慈)愛萬姓。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孤寡窮困,老弱獨傳,均䌛(徭)賞罰,‖骜(傲)悍‖戳暴,根(墾)田人(仞)邑,賦斂毋(無)度,城郭官府,門戶關龠(鑰),除陛甬道,命書時會,事不且須,貰責(債)在外,千(阡)佰(陌)津橋,囷屋蘠(墻)垣,溝渠水道,犀角象齒,皮革橐(蠹)突,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閵(藺)環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賊,金錢羽旄,息子多少,徒隸攻丈,作務員程,老弱‖(癃)病,衣食饑寒,槀靳‖(瀆),屚(漏)屋塗‖(塈),苑囿園池,畜產肥‖(胔),朱珠丹青。臨事不敬,倨驕毋(無)人,苛難留民,變民習浴(俗),須身旞(遂)過,興事不時,緩令急徵,夬(决)獄不正,不精於材(財),法(廢)置以私/ZD131】。
6.为吏者必须谦和礼貌,与民同心,以上率下,执行制度。在家要像呆在学堂一样,讲谦和,说话要像发誓一样,讲信用。外出要端庄礼貌,不特意追求仪表。为制度能普遍实行而高兴。要慎重执行制度,凝聚制度的实惠。对于按制度办事者,不予苛求,对他们执行制度偏严的问题,不应惩治。与民众相见时,要牵马步行,不要吓着了百姓。策马疾驰时,莫让百姓恐惧,轻车简从时,不要自感卑微。当办的事务,必须把它做好,不存可责之处,工作要讲成就,办事要有时限。处事,就要慎重,让人信赖自己;施政,就要使百姓得到休养生息。要勤于治理、多听真话、服从制度、听从召唤、带领发动,以上率下。哪怕有高山险阻,也要鼓起斗志,奋发有为。百姓即便教化好了,国臣也不能骄傲。哪个地方(郡、道、县)没有治理好,那里就会政事废弛,制度混乱。要潜心推行朝廷的重大制度,使老百姓众望所归。这样,就如同道路通畅、车行顺利一样,社会就会清明完美,不出毛病,就会迅速兴起,夜以继日。细察民风奸诈,不顺从朝廷是其根本原因之一。田地整修,城池坚固,民心才能安定。正所谓百事成,民心安。让民众无后顾之忧,是为吏的准则。如果民众怨气不断,就会离心离德【为吏之道6:·處如資(齋),言如盟,出則敬,毋施當,昭如有光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寬以治之,有嚴不治。與民有期,安騶而步,毋使民懼。疾而毋諰,簡而毋鄙。當務而治,不有可茝。勞有成既,事有幾時。治則敬自賴之,施而息之。‖犢而牧之;聽其有矢,從而賊(則)之;因而徵之,將而興之,雖有高山,鼓而乘之。民之既教,上亦毋驕,孰道毋治,發正亂昭。安而行之,使民望之。道㑥(易)車利,精而勿致,興之必疾,夜以椄(接)日。觀民之詐,罔服必固。地脩城固,民心乃寧。百事既成,民心既寧,既毋後憂,從政之經。不時怒,民將姚去/ZD132】。
7.为吏者必须注重名节,自爱自重。官当得不成功,死了也无好名声;不给百姓富足,贫穷就不会结束。地位、品格高尚的人得不到尊重,社会清明就会缺失。因此,君子应该始终如一,自爱自重。为吏必须警惕再警惕,说话不可食言;三思又三思,谋事不可错漏;谨慎加谨慎,贿赂是不可收受的【为吏之道7:長不行,死毋(無)名;富不施,貧毋(無)告也。貴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某(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貨不可歸/ZD133】。
8.为吏者必须刚正坦荡,表内如一。凡治理国事者,要敢于做到坚定专一,揭发谋私的企图,将谋事布局公开,记录在案。唯肖小之徒喜欢附耳低语蛊惑人心,不敢大声说话,担心被人发现了其险恶用心。凡刚正的人,身上都有表现,百姓根据其表现就能看出其身上的刚直。如果表现不端,民心就会离而远之,难以亲近【为吏之道8:·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畁以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ZD134】。
9.为吏者必须任贤用能,善当人梯。掌握国家权柄的人,要慎重思考、不忘给后来者搭好阶梯。如果贤德之人被轻蔑被淘汰,一旦官场处于危难之际,有谁会挺身而出勇于担当呢?【为吏之道9:操邦柄,慎度量,來者有稽莫敢忘。賢鄙溉辥,祿立(位)有續孰暋上/ZD135】?
10.为吏者必须不贪享乐,急事国政。国家的危急,表现在体制层面上。除掉民众的私欲,国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显官重臣不去贪图片刻的游猎闲玩,下级官员能不一门心思急着把事情办好吗?【为吏之道10:邦之急,在‖軆(體)級,掇民之欲政乃立。上毋間阹,下雖善欲獨可(何)急?/ZD136】?
11.为吏者必须知晓民力,举贤任能。要知晓民众的才能,据此提拔任用官员,不要以封官赏禄来辅佐吏治。不任人唯贤,酿成能吏难跻的局面岂不后悔【为吏之道11:審民能,以賃(任)吏,非以官祿夬助治。不賃(任)其人,及官之暋豈可悔/ZD137】。
12.为吏者必须申明大义,义播百姓。要申明大义,用来纠正不正确的认识,要使正义在百姓中牢牢扎根,不存疑议。哪个地方正义坍塌,百姓总是投机取巧,那里官府的权威就一定会动摇【为吏之道12:申之義,以‖(系)畸,欲令之具下勿議。彼邦之‖(傾),下恒行巧而威故移/ZD138】。
13.为吏者必须执行诏令,务求政绩。现将本诏令颁发,旨求治世之实效。执行中不发生可能的异议,不必派员烦劳请示。本诏令突出的中心是吏治。百姓违背官员、对官员有二心,根子在于百姓难以面见官员。官吏要耳听八方,辨别好坏。交粮做工的人们,久久盼望着吏治的亮光【为吏之道13:將發令,索其政,毋發可異史(使)煩請。令數匛(究)環,百姓榣(搖)貳乃難請。聽有方,辯短長,囷造之士久不陽/ZD139】。
(四)职务废除制度
秦代就有废官亦即免除官职的制度。秦代的免官制度,亦是官吏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官吏,适用的范围是官员的渎职失职、违犯军规、藐视朝纲、弄虚作假等行为。其特点是和罚款一并使用,先罚款再革职。云梦秦律记载了5条:
一.渎职失职的免职。不称职的“司马”免职:军马入伍后进行训练考核,马被评为下等的,…罚司马(县[道]掌管军事和军赋的长官)二甲,并且革职永不叙用【1】;失职的“园长”免职:油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园长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2】;渎职的“采铁”免职:为朝廷开采的宝石,质量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矿长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3】。
【1】【秦律杂抄3.C:A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各一甲。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B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C法(廢)】;
【2】【秦律杂抄12.B:…B䰍(漆)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
【3】【秦律杂抄13.B:A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B法(廢)】。
二.违犯军规的免职。不该从军中领粮而领的,发粮领粮的涉事官员均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1】;收藏士兵归己及截留军用物资的免职。县尉收藏士兵为家丁,违者罚二甲,并免职【2】;提供劣质武器给士兵者免职。向士兵供应质量不好的兵器,县丞及武器库仓库主任、官吏均罚二甲,并予以撤职,永不叙用【3】;不按法律规定任用能力低下的基层武官(士吏)、发弩射不中目标的弓箭武官,罚县尉二甲。发弩武官罚二甲并免职【4】;力不胜任(为官长驾车四年仍不能驾轻就熟)的驾驺本人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5】。
【1】【秦律杂抄4.A:A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ZD143】;
【2】【秦律杂抄2.C:……C·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ZD144】;
【3】【秦律杂抄4.E:...E•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ZD145】;
【4】【秦律杂抄1.C:C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ZD146】;
【5】【秦律杂抄1.D:D·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繇(徭)戍/ZD147】。(除吏律)
三.藐视朝纲的免职。聆听朝廷命书不下席站立者,罚二甲,并且撤职永不叙用【秦律杂抄15.C:A·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B不辟(避)席立,貲二甲,C法(廢)/ZD156】。
四.弄虚作假的免职。作假罪在罚款384钱以上者,依判决执行,同时撤职永不叙用【法律答问46: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秦代的吏治管理,在坚持严格的选官用吏制度的同时,把官吏的思想教化和操守建设制度化、法制化,体现了以法为本、综合为治的特色。其思想内涵远远超出了前期法家单一的“治世”思路。这些制度,在今天仍然有着鲜活的生命力。
▎制度16:责任追究制度▎
秦代的责任追究制度,是秦代官吏管理制度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把它单拟一节,以便于系统地观察秦代的官吏责任追究制度的全貌。
中国古代对官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2500年多前的周朝,就有关于官员责任追究的记载。《周礼·地官》认为,司徒之职在于保息万民。“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尚书·大传》)”,“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韩诗外传》)”;再如司空,《韩诗外传》曰:“山陵崩陁,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尚书·大传》)”;又如《尚书·大传》曰:“蛮夷猾夏,寇贼奸宄,则责之司马”。上述记载中的“责”,就是责任追究的意思。
责任追究的思想演化成为一种制度,则经历了一个从惩罚失责人员-→加罚分管官
吏-→追究上级官长的历史过程,也就是从“责人”(追究失责者)到“责官”(追究责任官员、分管官吏)再到“坐官”(追究上级官长即一把手)的发展过程。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这说明连坐思想始于周朝,连坐制度成于秦国,盛于秦朝。在这一过程中,商鞅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连坐和连带问责的对象、内容、和形式,因朝廷的统治意图不同也不尽相同,有亲属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等等。本章循着这一历史过程,来析读云梦秦律中的秦代责任追究制度。
(一)循事责肇制度
“肇”,指肇事者,也就是直接惹事人或责任直接人。早期的责任追究,是直接追究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失职失责。云梦秦律处罚直接责任人的条文共有13条,涉及到了粮食管理、衡器管理、巡游狩猎、驯养皇马、建材使用、军事国防等六个方面。分别罗列如下:
一.粮食管理方面
1.官府仓房门闩得不紧,可以容下手指大的撬门器具,按成例罚责任人一甲【法律答问122: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2.仓房门扇不紧密,谷物能从里面漏出,按成例罚责任人一甲【法律答问123: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FL115】。
3.仓里有鼠洞对看仓人申斥、罚款。仓里有鼠洞三个以上应罚一盾,两个以下应申斥。鼷(xī)鼠洞三个算一个鼠洞【法律答问125:倉鼠穴幾可(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FL117】。
4.粮食该发未发、发错者罚一甲,遇赦令未判而逃后被捕处耐刑。发给豆、麦,应发的没有发,却发谷子来顶替豆、麦。但麦价贱而谷子价贵,应如何论处?应罚一甲。由于遇到赦令而没有论罪,又逃亡,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才被捕获,应处以耐刑【法律答问126.A:A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麥賈(價)賤禾貴,其論可(何)殹(也)?當貲一甲。B會赦未論,有(又)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FL056】。
二.衡器管理方面
衡器校验不准,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原文见【效律4】)。
三.巡游狩猎方面
猎虎未成要罚款。打猎射虎射犳时,射虎车两辆为一组。虎還还在山林旁边晃荡就开始追逐,使虎逃回山林的,罚追逐人一甲;虎逃走了,打猎没有收获,每车罚一甲。虎要进犯,猎手从猎车中出来徒步射虎,没有猎获,罚一甲。豹逃走,没有猎获,罚一盾【秦律杂抄24:•射虎車二乘為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貲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貲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貲一甲。•豹旞(遂),不得,貲一盾/FL096】。(·公車司馬獵律)。
四.帝王马匹驯养方面
帝王的宝马伤不起,惹不得。弄伤了、鞭打了、训化数量少、拉着套子跑等等,一律重罚。伤害了帝王驾车的马,马皮破伤一寸,罚一盾;二寸,罚二盾;超过二寸,罚一甲。考核駃騠的训练成绩,满了一年十匹只驯好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的,罚驯马师一盾。特种良马应圈在驾车之马的后面,不准鞭打,违反这一法令的罚一盾。已经驾车奔驰的马,不给及时卸套,罚一盾【秦律杂抄25:傷乘輿馬,夬(决)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志馬舍乘車馬後,毋(勿)敢炊飭,犯令,貲一盾。已馳馬不去車,貲一盾/FL072】。
五.建筑材料使用方面
工匠因不识建筑用材延误工程安装要受处罚【秦律杂抄14】。
六.国防和军事方面
1.将帅(大夫)放弃指挥职责而去阵前杀敌的,处以流放【秦律杂抄2】;
2.在进行关键决战(大蒐)时分散使用兵力的将帅,处以耐刑【秦律杂抄2】;
3.县尉把士兵收藏为家丁,罚二甲,并免职;同时罚县令二甲【秦律杂抄2】;
4.县里不得截夺运送的兵器和军用物资者,违者县令、县尉罚二甲【秦律杂抄2】。
5.将质量不好的兵器供给军卒,县丞和武器库仓库主任等官吏同罚二甲,同予撤职,永不叙用【秦律杂抄4】。
七.错案追究方面
1.案件重审查出原判决不当,追究判案人的渎职(失刑)罪。比喻,自已要求重审以及应他人要求重审的案件,若原判处鋈足不当,应追究判案人的渎职(失刑)罪【法律答问89: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殹(也)?如失刑罪/ZD149】。
2.少估盗赃量刑歧轻,对审判官员以用刑不当(失刑罪)论处。如系故意,则以量刑不公论罪。比喻,平民甲盗窃,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应超过六百六十钱,但办案官员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才估,只估了赃值一百一十钱,据此判处甲耐刑。问对甲和办案官员各该如何论处?甲应黥为城旦,吏应以量刑不当论罪,如系故意(端)这样判案,以用刑不公(不直)论罪【法律答问24.B: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赃),臧(赃)直(值)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獄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論耐,問甲及吏可(何)論?A甲當黥為城旦;B吏為失刑罪,或端為,為不直/ZD150】。
3.多估盗赃量刑歧重,对审判官员以量刑不当(失刑罪)论罪。如系故意,则以用刑不公(不直)论罪。具体讲就是:平民甲盗窃,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应为一百一十钱,但办案官员当时没有估价,到审讯时才估,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因而判处甲黥为城旦。问对甲和办案官员如何论处?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办案官员知道他应量之刑而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对办案官员应如何论处?以不公论处【法律答问25:士五(伍)甲盗,以得時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獄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殹(也)?為不直/ZD151】。
(二)连带问责制度
也就是责官坐官制度。秦孝公之后的历代秦国帝王,觉得“连带追究”这玩意对于镇服百官、敬畏皇权有杀伤力,对防止在任官员的渎职失职行为有显效,便将秦孝公时期的连坐法拿过来,从连坐的对象、职务、方式、内容、范围诸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造,形成了“连坐法”的变种——连带追责,搞出了一套五花八门、无所不包、泛滥成灾、甚至是啼笑皆非的连带问责制度。大凡具体办差的一有失职渎职,都得追究上司的责任,甚至是同等处罪。
一.连带问责的内容
云梦秦律中连带问责的内容,涉及了秦代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集中为12个类型,律条多达60条,现择其要点列举如下:
1.粮食和酿酒管理。8条。①不准向农村的百姓卖酒,如果田长官及部佐(乡长和副官)不严加禁止,不服从法令,就拿他们问罪;②粮食共同出仓时中途换了人造成粮仓不足数,责令县令、县丞同出仓人一起赔偿亏空;③粮仓出现被盗、火灾、受损事故,要追究责任人和县令、县丞的罪责【1】;④粮仓清空时,若空仓草垫下的粮食未清理干净,有粮一石以上,则罚看仓人一甲,监管令史一盾;⑤粮仓漏雨或堆积不当造成粮食腐烂,按损失数量罚粮仓主官,全体粮管人员共同赔偿腐坏的粮食;⑥亏空做假账及知情不报者,按盗窃罪论处。若县令、县丞对此不加惩处,与罪犯同罪,按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所缺数额;⑦应停发而不停发把粮食全部发放的官吏,按多发的粮食以盗窃连坐处罪【2】;⑧谁给干轻活的刑犯增加口粮,对谁就按犯令论处【3】。(原文①见【田律6】;②见【仓律4.B】;③见【内史杂10.B】;④见【法律答问124】;⑤见【效2】;⑥见【效6】;⑦见【法律答问127】;⑧见【仓律22.B】)。
【1】【内史杂10.B:A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B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2】【法律答问127: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何)殹(也)?當坐所贏出為盗/ZD152】;
【3】【仓律22.B:…B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ZD153】。
2.牛马羊饲养评比。5条。①耕牛评比成绩摆尾巴的,斥责乡长,打田典三十大板;②官牛官马年度考核中出现大额死亡,县令、县丞都得问罪;③军马选训不好罚县司马、县令、县丞;县司马革职永不叙用;④官马养的不好,评比差,养马官、县令、县丞、副官小吏、管马人都受罚;⑤母牛母羊不生崽,惩罚饲养官(原文①见【厩苑律1】;②见【厩苑律3.B】;③见【秦律杂抄3】;④见【秦律杂抄26】;⑤见【秦律杂抄27】)。
3.官债赔偿。1条。即“吏代偿”。欠债人死了,债务由官员代偿【金布律9】。
4.错账追究。4条。【1】官员受错账牵连被判赔偿,本人和手下分摊赔。当年赔不完,统统依法处理;②会计账目错计错销,按其价值罚主管官长;③会计账目现金出错,按出错金额斥责并分档对管理官员罚款;④会计犯罪被揭发,上级官长得承担相应的罪责(原文①见【金布律10】;②见【效律23】;③见【效律22】;④见【效律21】)。
5.官器官物管理。9条。①借用官器借者死亡或服刑,由管理器物的官员代赔;②徭徒住官舍借用官器者死亡,所借的官物由同室徭徒和差官同赔;③私用公车损坏了官车官牛,管车人、借车吏、用车官全部问罪;④囚徒损坏了官物,主管官吏不加责打得赔损失的一半;⑤官物未刻永久性标记,罚该府长官一盾;⑥官府大器物的标记和登记本不合,罚官长款;⑦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标错了顺序,罚官嗇夫一盾;⑧官府的皮革未经常曝晒风吹,被腐坏,罚主管部门长官;⑨官府的皮革被虫咬坏罚主管部门长官、县令、县丞。(原文分别见【工律6】【工律4】【司空2】【司空11】【效律10】【效13】【效律14】【效律12】【秦律杂抄23】)。
6.核账验物。5条。①财货少了,由官府的长官和众吏共同赔偿;②清点货物数量不对,按价值对主管官长分档罚款;③称物数量不足,按价值或啐或貲主管官员;④衡器不准,罚官府官长;⑤官有器物重量不准,罚核验官(原文分别见【效律2】【效律5】【效律7】【效律3】【效律9】)。
7.质量追责。共8条。分为手工制品与矿产品质量处罚、建筑及园林工程质量处罚两类。
(1)手工制品及矿产品质量问题处罚。5条。①衡石不准或不合标准,对该官府官长罚款;②手工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者,罚工师一甲,丞(助工)和曹长(工长)一盾,三年连续评为下等(比殿)的,加重处罚;③郡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贡品)被评为下等,罚工长、工场质管官,县主管官员、县丞、县令;城旦做出的产品被评为下等的,罚掌管制造的长官,即司空长官;④开采的宝石、矿石两次被评为下等,罚矿长一甲,次长一盾;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加罚矿长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⑤开采的矿石考核评为下等,罚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及其长官各一盾(原文分别见【效律3】【秦律杂抄9】【秦律杂抄10.B】【秦律杂抄13】【秦律杂抄13.C】)。
(2)建筑及园林工程质量问题处罚。3条。①戌边人员所筑城垣在保质期内有毁坏,罚率领戌边人的该县司空(主管工程的长官)、署君子(管一段城墙的长官)各一甲,工程损失严重的,问罪;②漆园(园林工程)被评为下等,罚漆园园长一甲,县令、县丞及副佐各一盾;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予以加罚重处;③领回来的工程用料油漆,含水高属于水货,对工匠及带领官吏罚款(原文分别见【秦律杂抄11】、【徭律1.C】;【秦律杂抄12】、【效律16】)。
8.上交产品丢失处罚。1条。收取每年规定上交朝廷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其曹长一盾【秦律杂抄13.B:B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FL180】。
9.司法和治安问责。3条。①判案不公,史官虽未和法官合谋,也要罚一盾。这一条,表面上旨在不得串通判案,实则是典型的无端株连;②盗贼入室伤人,被伤之人呼救,典、老确实不在,仍应处罪【1】;③看见有人在大路大街上行凶杀人伤人,不施援手、距离在百步以内者,都按靠得最近距离(比野)者同样论处,重罚二甲(原文分别见【法律答问77】【法律答问80】【法律答问82】)。
【1】【法律答问80: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ZD154】
10.户籍办理方面。1条。甲迁居,请求吏迁移户籍,吏绕着圈子拒绝(环),不为他更改户籍。如甲有处耐刑、罚款的罪,吏应罚二甲(原文见【法律答问120】)。
11.私用公款方面。1条。私用公款与盗窃同罪(原文见【法律答问23】)。
12.国防和军事方面。2条。比如,地方人员冒领混吃了军粮,县令、县尉、士吏(低级武官),虽不知情,也罚一甲;军人向老百姓倒卖军粮,吏部未发觉,罚了吏部还要罚县令县丞各一甲(原文见【秦律杂抄4】);又如,士兵不站夜岗,署长(分段守城长官)、屯長(戍边队长)、仆射(五人巡逻组组长)不报告,各罚一盾。夜间站岗的上了殿阶警衙,又擅自离岗的,每人罚二甲(原文见【秦律杂抄5】)。
二.连带问责的形式
秦代对官员的责任压实,对官员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行为的追责,其形式也是五花八门,有“上责下连”,有“下责上连”,有无责也连,有同群相连等等。
1.上责下连。一是上官受罚,下官同罚。比喻,县里粮仓出了问题,朝廷管粮官长(长官)罚二甲,则令、丞应罚一甲;管粮官长罚一甲,则令、丞罚一盾(原文见【效律19】);再如,效验财货的时候,财货少了,由官府的长官和众吏共同赔偿(原文见【效律2】)。二是一把手欠债,要下官分担补齐【金布律11.…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
2.下责上联。下级出错,越级罚官。比如,会计账目错计错销、现金出错,按其价值罚一把手官长;会计及县尉官府中的下官犯罪,县令、丞应承担罪责(原文见【效律】20.21.22.23)。
又如,在军粮管理方面,地方人员冒领混吃了军粮,县令、县尉虽不知情,也罚一甲;军人向老百姓倒卖军粮,地方吏部未发觉,罚了吏部还要罚县令县丞各一甲(原文见【秦律杂抄4】)。
再如,囚徒损坏了官物,主管官吏不加责打得赔一半的损失;官物未刻永久性标记罚长官、官府器物的标记和登记本不合罚官长、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标错了顺序罚官长、官府的皮革被虫咬坏罚县令县丞等等。还有更逗的,母牛母羊不生崽,也要罚乡长副乡长(原文分别见【司空11】【效律10】【效13】【效13】【效律14】【效律12】【秦律杂抄23】【秦律杂抄27】)。
3.无责也连。比如,判案不公,史官未和法官合谋,也要挨罚;盗贼入室伤人,典老确实不在居住区里,要处罪;有人在大路上大街上杀人伤人,旁边的人不加援救,挨重罚等等(原文见【法律答问】77.80.82)。
4.无关也连。平民的户籍迁移和犯不犯罪本身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秦律规定:甲迁居,请求吏迁移户籍,吏绕着圈子拒绝为他更改户籍。后来甲犯罪被处以耐刑、罚款,问吏应如何论处?吏也要罚款二甲(原文见【法律答问120】)。
5.连带过头。把单一的民事问责搞成刑事惩处 经济处罚的叠加追究。如县令县丞对粮食亏空做假账者及知情不报者不加惩处,就是与罪犯同罪,按法律论处,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所缺数额(原文见【效6】)。
6.横连一群。比如,手工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丞(助工)、曹长(工长)、徒(操作工)一杆子人。三年连续评为下等(比殿),加罚(原文见【秦律杂抄9】)。
再如,士兵不站夜岗或上岗又离岗,罚署长、屯長、仆射一帮子人(原文见【秦律杂抄5】)。
又如,私用公车损坏了官车官牛,管车人、借车吏、用车官全部问罪(原文见【司空2】)。
还有,官马养的不好,评比差,养马官、县令、县丞、副官小吏都受罚(原文见【秦律杂抄26】)。
(三)连坐制度
连坐就是一人犯法,家属亲友邻里等等都要连带判处同样的刑罚。云梦秦律反映出来的连坐,主要类型有三种:
第一种是家属连坐。秦代法律意义上的家属,包括同一家人(室人)和同一户人口中同母的人(同居)【1】。家属中若一人犯罪,相关人员知情或与犯罪活动间接相关,就要处以同样的刑罚【2】。比如,“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法律答问13】”;丈夫“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法律答问15】”;他人“削(宵)盗,臧(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法律答问16】”。
【1】【法律答问185: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
【2】【法律答问18:「盗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ZD155】。
第二种是邻里连坐。秦代的“‘四邻’即伍人谓也【法律答问162】”。都是连坐的对象。四邻中发生盗窃和杀人案件,负责治安的邻居——典、老,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坐判刑【1】。比如,盗贼入室伤人,被伤之人呼救,典、老确实不在村子里,仍应处罪(见【法律答问80】)。反之亦然。里典、伍老因户口上报弄虚作假或知情不告各罚一甲时,户籍同伍的邻里,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2】。
【1】【法律答问155:律曰‘与盗同’,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老当坐之】;
【2】【秦律杂抄17:匿敖童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遷(迁)之】。
第三种是职务连坐。比如,县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下官被检举揭发有罪,该县令、丞应承担罪责。其它官府也一样,主管官员要承担罪责【1】;司马管理的苑囿会计,如果有罪,司马令史应承担罪责,和令史承担官府会计的罪责一样【2】。
【1】【效律20:尉計及尉官吏節(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2】【效律21: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
秦代职务连坐的方式、类型虽有不同,但本质同为一个,都是地位低的牵连地位高的,上级官长为下级的罪错承担罪责。本章《第2节连带问责制度》中所述的“下责上连”的问责追究,亦是这一类型的连坐。
秦代推行连坐法,泛化出下责上连的问罪制,其本意可能是要让有社会影响力的阶层承担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但连坐本身就违背了谁犯罪谁担罪的法理,而让地位高的为地位低的犯罪连坐,更是违背了人伦,侵犯了人权。这种做法,一个突出的副作用就是造成中基层官吏和朝廷心有旁骛,离心离德。一有风吹草动,郡县官吏就会叛离朝廷。秦末在反秦农民起义中“诸侯并起叛秦(《史记·秦本纪》语)”的结局正是如此。秦始皇一死农民起义一来秦代江山就立马“崩盘”,连坐起了破坏作用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总之,从本质上看,“连坐”是个“负能量”的东西。一,违背法理;二,偏离事实,三,践踏人伦;四,离间人心。它难说是什么“国宝”,是“守护”不得的!
▎制度17:奖善惩恶制度▎
秦代严厉打击犯罪的司法制度主体中,也融入了匡扶社会正气、鼓励和重奖民众控告、揭发、抓捕罪犯以及自我终止犯罪的正义行为内容,围绕着扶正祛邪,制定了相关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在云梦秦律中便有这样的记载:
1.控告揭发杀人案者重奖。甲控告乙杀伤人,经讯问乙是杀死了人,奖甲黄金二两【法律答问107: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殹(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ZD156】。
若是对罪案控告不准,则不予奖励:甲捕获乙,控告乙偷盗县丞官印而逃亡。经讯问,逃亡日期与乙不合,其它与甲所控告相符,已判处乙耐刑。问甲应否受奖?不应受奖【法律答问111:甲捕乙,告盗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ZD157】。
2.抓获重刑逃亡犯者重奖。捕获逃亡的完城旦罪犯,奖赏黄金二两【法律答问108: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ZD158】
3.抓获盗窃团伙者重奖。一是把盗窃团伙全部抓获,按所抓全部人数奖赏。如,夫、妻、子五人共同行盗,...现甲把他们全部捕获告官,...每捕获一人奖甲黄金二两【1】。二是部分抓获盗窃团伙,按实抓人数奖赏。如,夫、妻、子十人共同行盗,…已逃亡,现甲捕获其中八人,每捕获一人奖甲黄金二两【2】。
【1】【法律答问109.B:A夫、妻、子五人共盗,皆當刑城旦,B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ZD159】;
【2】【法律答问110.B:A夫、妻、子十人共盗,當刑城旦,B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ZD160】。
4.捕获家奴送官者奖励。私家奴妾盗窃主人被捕告官,由官府给予奖赏【法律答问114: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ZD161】。
5.自动终止犯罪且交出赃物者有奖。偷运倒卖珠宝出境者,把珠宝上交给官府有奖。奖励标准和捕获一名耐刑以上犯人的获奖标准相同。若交宝人应处罚款罪,则不奖【法律答问113:「盗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ZD162】。
6.捕获匿名信投递人有特别奖励。捉到投递匿名信的人,奖给他男女奴隶二人【法律答问42.A:「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A能捕者購臣妾二人,撃(繫)投書者鞫審讞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B投者得,書不燔,鞫審讞之之謂殹(也)/ZD163】。
在奖励控告抓捕罪犯的同时,秦代官府也制定了相关防范控告、抓捕罪犯方面不轨行为的规定:
一是对送奖套奖行为,即用自己所抓获的逃犯送人领奖且共分奖赏者,予以重罚。有秩吏(乡官)捕获逃亡出关的人,把犯人交给乙,叫乙送交官府,约定同分奖金,对该吏和乙各罚二甲,不予奖赏【法律答问112: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殹(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二是对诬告者实行反坐。诬人何罪就判诬告者何罪。“同伍的人相控告,所加的罪名不实,应以所诬加的罪名论处控告者”。例如,甲控告同伍的乙杀了人,官府将乙拘捕,经审讯乙并未杀人,甲所言不实,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法律答问79:「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為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殹(也)/ZD164】;
三是对州告(一告不实,再生一告)即“缠告”行为以告不实论罪。秦代对“缠告”(州告)论罪,说明对“缠告”的认识和处理是清醒的,有利于减少诬告【法律答问81:可(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有(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ZD165】。
秦代的扶正祛邪司法制度,集中体现在鼓励、重奖民众见义勇为、和社会犯罪作行为作斗争。其奖励的“物资”是丰富多彩的,不光是奖给金银,还奖给人口劳动力(男女罪奴)。这些奖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匡扶社会正义的积极作用。
▎制度18:人权保护制度▎
秦代统治者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因而“严刑峻法”、“轻罪重罚”是秦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封建私有制的确立,奴隶不再是牲口,他们享有一定的人生自由和权力,也能占有一定的财产(或曰生存资料),他们的生命财产也要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秦代法律在实现保护皇族及其宗亲特权之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于“严刑峻法”之中也容忍了当时时代特有的一些人权思想和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
债物债权是百姓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秦律规定,官府欠百姓债务而未偿还,就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金布律8: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ZD046】。
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女性诉案人权益方面,“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子陪嫁的奴婢(yING媵)、衣物,也不应没收归官【法律答问第141:「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ZD166】。
在保护女性人身安全方面,丈夫也是不可以任意伤害妻子的。哪怕妻子是个悍妇,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也应处以耐刑【法律答问65:妻悍,夫毆治之,夬(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軆(體),問夫可(何)論?當耐/FL151】。
三.保护儿童权益
在不发达的古代,儿童的生存成长主要是靠母性的人性来维系的。孩子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因此,云梦秦律规定:娶他人私逃之妻为妻生子,男的被抓,孩子该还给女方。比如,甲娶他人私逃之妻为妻,不知道她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现在女的被抓了,那孩子应如何处置呢?应交给该女。有人认为应没收归官。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法律答问139: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ZD167】。
即或是一个获罪的奴仆,本人因所看管的囚犯逃跑了而被判为筑城役徒,其妻、子须强迫卖给官府作奴,但孩子年小不能离娘,也可以「從母為收」。不单独卖孩子的母亲,而是将孩子和母亲一起卖给官府。以利于孩子活下去,能长大【法律答问90.B:「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B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
这些条文,颇有几分保护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味道,表明秦代的法规制度,也是有点“温度”的。
四.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
朝廷规定,百姓60岁(赐有爵位的56岁)免除劳役和赋税。对该免不免或者免了不报的里典、伍老罚一甲,并处流放(原文见【秦律杂抄17】)。
五.维护家庭的承继及和睦
在征服徭戍边方面,一家人不要同时征服边戌。县尉和士吏如不依此法征发边戌,罚二甲【1】。即使是一家中有两人以上用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无人看家守门的,也可以放出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刑【2】。
【1】【秦律杂抄22:●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2】【司空6:E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
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秦律规定殴打曾祖父母和殴打祖父母的一样处刑,均处黥为城旦舂的重刑【法律答问64:「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在制止逃婚方面,规定逃婚处罪。逃婚的娃娃妻(年小,身高不满六尺),被抓或自首,其婚姻经官府认可的处罪,未认可的不处罪【法律答问137.A: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A已官,當論;B未官,不當論/ZD168】。
六.保护徒弟的合法权益
由于发展作坊生产的需要,秦代十分重视手工学徒。对徒弟不能乱使用、乱开除、乱笞打。违者,判刑罚款。对开除或保举任用徒弟不当者,先判处耐刑(剃去须发),再贬去充任哨兵。对超出法律规定役使以及笞打徒弟的,罚一甲;打破皮肤,罚二甲【秦律杂抄20:A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B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夬(决)革,二甲】。
七.保护债务人的人身权益
处理百姓债务,不能强扣人质。强扣者罚二甲,非强扣时,给人质者也论罪。“百姓间有债务,不准擅自强行索取人质,擅自强行索取人质以及双方同意质押的,均罚二甲”。按照成例,向他人强行索取人质者要论罪,给人质予人者不论罪;双方同意抵押的,给人质予人者也论罪【法律答问121.B:A「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B和受質者,鼠(予)者□論/ZD169】。
八.保护身患传染疾病刑犯的生存权
麻风病在秦代是极难治疗的传染病,在刑徒聚居的环境中更易于产生并传播。为了切断传染,控制传播,云梦秦律规定,城旦、鬼薪患麻风病,应迁往麻风隔离区隔离【法律答问98: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䙴(遷)癘䙴(遷)所/ZD170】。
秦律的人道精神和人权思想,寓于公共利益、社会管理、家庭关系、司法活动之中,在保护财产所有权、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学徒和债务人人身权益等方面都有体现。特别是在2200多年前女人是男人的私人财产、儿童的生存全靠人性维系的封建社会,秦代能够正视人的基本生存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实在是难能可贵。
所以,“严刑峻法”“轻罪重罚”虽为秦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决不是秦代法律的全部价值取向、社会追求和终极目标。在秦律的“严刑峻法”之中,也包含着那个时代特有的人道精神。这些东西,在今天甚至还有着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