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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19:刑徒管理制度▎

据有关史料记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秦国,全国各类刑徒有70万之众,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3%,也是当时16岁到56岁劳动力人口总数的10%。刑徒中不乏像英布(因聚盗长江被处黥刑,人称黥布)之类真正的犯罪之徒、江洋大盗及逃兵。这些刑徒都是干重活苦活的壮劳力,从能够生存下来这一点来看,他们是心理坚强、意志强硬、体格强健、孔武有力的角儿。疏于对他们的管理,就会危及到政权的安全。于是,秦代在把各类刑犯集中看管起来修筑皇陵、驿道、长城,实行强化劳役管制的同时,还就讯问、居赀赎债(劳役抵罪)、囚服穿着、刑具佩带、顶替赎免、发放衣食、监督管制等等,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

一.久押不讯处罪制度

对有身份的罪人,不能久押不讯。比如,葆子以上身份的罪人,若不加讯问而长期拘禁,则县令、县丞和该官府的司法官都有罪【司空6.D…D所弗問而久毄(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ZD171】。

二.赎罪抵刑制度

即“居赀赎债”制度。就是令犯人或欠债人住在规定的场所劳动,以抵偿赎金或债务。“居赀赎债”的对象,包含了无力缴纳赔款及官府欠债者、公士、葆子、宗室人员、少数民族等类型的各种罪犯。赎刑的类型包括用劳役代己赎刑、替人赎刑;用家奴和财产为己赎刑等多种方式。

其一,自己劳役抵债。如果罪徒无力缴纳赔偿及欠官府之债,就让他从判罪之日起用劳役抵偿债务,每劳动一天抵偿八钱;由官府给予饭食的,每天抵偿六钱。在官府服劳役、由官府给予饭食的,男子每餐三分之一升,女子每餐四分之一升【司空6.A:A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ZD172】。

其二,他人代己赎罪。只要是“顶罪人”身体强弱相当,允许代替自己以劳役抵罪。但区别了一些特殊情形:一是作坊主和商买主欠债服刑的,不得由他人代替;二是一家有两人以上用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无人看家守门的,可以放出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刑;三是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的犯人,请求他人和自己一起服刑,可以允许,但不能免除请求人自己的徭戍义务【司空6.E:E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繇(徭)戍/ZD173】。

其三,自愿戍边可赎他人,缴纳钱财可赎流放。无罪者可以用自愿戍边将其亲人赎免为庶人。如,百姓的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百姓本人没有流放罪、自愿戍边五年而不算作戍边时间的,可以允许他们用自愿戍边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愿缴钱款赎免流放罪的,每缴纳八钱抵一天刑期【司空13: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或贖䙴(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其四,可以用家奴及牲口抵赎刑债。背负罚赎债务的百姓,如果拥有一个男奴或女奴、一头马或牛,请求用男女奴隶、牛马牲口抵偿劳役的,可以允许【司空6.G:G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ZD174】。

其五,赎囚者必须体壮,替人为囚。允许用二个壮年人赎回一个筑城囚犯,用一个壮年人赎回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囚犯,或者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个子囚犯及妻子。用来顶罪的必须是男子,替被赎者作囚徒。从事文绣女织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替,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仓律25: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

其六,赎罪法律,对少数民族诸侯及子女和汉人一律平等。臣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诸侯及子女,判处耐刑以上罪刑的,可以赎罪【法律答问156:「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殹(也)】。原文中的“真”,指臣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父母生的孩子;“夏”,指父亲为臣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母亲是秦人而生的孩子。

其七,无爵位的宗室子孙判处赎刑的可以赎罪,权利与最低爵位者公士相同【法律答问154:內公孫毋(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

除此之外,还有并非属于囚徒管理性质的军功,也可以用于赎罪(原文详见本篇第十二章《军功奖赏制度》二)。

三.囚服囚帽及刑具使用规定

对重刑囚徒使用囚服刑具,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造成心理压力,有利于湮灭囚徒的反性,增强监管效果。秦代在利用这一手段的时候,按囚徒的身份地位和罪行严重程度,划等分级地给囚徒穿着囚服,佩戴刑具,使囚服刑具的使用打上了封建宗法等级的烙印。

1.公士(秦人爵位分20等级。公士为爵位最低等级者)以下身份用服城旦舂劳役以抵偿赎金、抵赎死罪的刑犯,不必穿红色囚服,带脚镣手枷(木械、黑索和胫钳);不加耐刑的鬼薪白粲,下吏等犯人、以及抵偿罚赎债务服城旦舂劳役的私家奴婢,都得穿红色囚服,带脚镣手枷,并加以监管;…【司空6.B:…B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1]。鬼薪白粲,羣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ZD175】。

[1]枸椟Dú:枷或桎梏之类的刑具。欙LéI:系在囚徒颈上的黑索。杕Dì:即釱,脚镣,套在囚徒足部的铁钳。

2.葆子以上身份的罪官刑爵,可以用劳役来抵偿赎刑直到赎死之罪。他们都在官府服劳役,不加监管。不穿囚衣、不戴刑具【司空6.C:…C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ZD176】。

3.无爵的城旦舂要身穿红色囚服,头盖红色毛巾,带脚镣手枷(老年的城旦不必监管;对指名须监管的,加以监管)。城旦舂外出服刑的,不准走近市场,不准在市场门外停留休息,必经市场中间的,应绕行,不得通过【司空11.A:A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拘櫝欙杕之。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舂城旦出繇(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ZD177】。

四.刑徒授粮授衣规定

经过长期的兼并战争统一七国之后的秦帝国,全国人口大减,基于增加生产需要人口、发展人口不能饿死冻死囚犯的严峻现实,秦代制定了官府给刑徒授食授衣规定。其条文还十分细致、甚至颇有人道意味。具体内容详见本篇第二十章《刑徒授粮授衣规定》。

五.刑徒的农忙假规定

役徒农忙放假40天。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的刑犯,可以在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回家农作各二十天【司空9: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ZD178】。

六.牢头的指派和使用规定

牢头是监犯管理的底层力量。秦律对牢头的指派和使用,在对象上不得用劳役抵债之人监率筑城犯,人数上管筑城犯的司寇(牢头)一人监率筑城刑犯、抵债苦役20人。牢头不够时,可以用在官府服刑的牢犯、或已经服刑三年的牢犯当牢头【司空10: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足),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ZD179】。

在用途上不得任用牢头(司寇)办官府的差事,比喻作官府的车僕、烹炊、养护、看守或干其他的事。如有上级命令任用他们,一定要重新请示【司空12: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ZD180】。

七.囚犯损坏官物的惩处规定

筑城囚徒损坏了官物、折断了大车轮圈,按所毁损器物的价值责以笞打,每值一钱,笞打十下,值二十钱以上,加以重打(原文见【司空11】)。

秦代的囚犯管理制度,反映出五个问题:⑴朝廷有抵赎顶罪制度,囚犯可以用金钱财产军功抵罪;⑵对于有身份的罪人如公士、葆子,不能久押不讯,他们抵偿赎罪服刑的地点在官府;⑶刑犯的身份不一样,管制的尺度,比喻使用刑具戒具囚衣囚帽也不同;⑷官府给刑犯发粮发衣,放农忙假,粮款衣款由刑犯以劳役作价抵偿;⑸毁损器物的刑犯,按器物的价值施行笞打。其中的第⑵⑶条说明,秦代的等级特权观念,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直至渗透到了监狱、囚犯管制领域。

▎制度20:囚徒授粮授衣规定▎

给囚徒授粮授衣,实际上是囚徒(监犯)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笔者把相关内容集中起来,专门进行叙说,以便于系统地观察这一现象。

一.刑徒发粮规定

1.对官奴授粮。为官府服刑的官奴,男奴每月发粮二石,女奴一石半。如果不服役,不得发给;干活的年小筑城劳犯或官奴,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干活的,每月发粮一石;年小的官家女奴或专门舂米的女犯,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干活的,每月发粮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粮半石,跟着母亲在官府零散服役的小孩,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男奴做农活的,从每年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舂米的女犯每月发一石半。男奴、筑城劳犯身高不满六尺五寸,女奴、舂米女犯身高不满六尺二寸的,都属于小奴隶、小囚犯。身高达到五尺二寸,都要干活【仓律18: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ZD181】。

2.对小役徒授粮。小役囚长大后增加口粮。小隶臣成年,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从十月起加发口粮【仓律19: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ZD182】。

3.对半自由女奴授粮。更隸妾(半自由女奴)当差应急由官府发粮。即:更隶妾在自由支配的时间里,如果紧急集合她们去服劳役,应按法律规定发给他们口粮【仓律20: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ZD183】。

4.刑徒按活路轻重定额发粮。筑城刑徒和其他干与筑城一样重活的犯人,早饭发半升(1升:1.5斤)粮,晚饭发三分之一升;看管犯人干活的看守和做其它事情的,早晚饭各发三分之一升;有病的,酌情给予口粮。发粮由专吏主管。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挑土,早晚饭各三分之一升,不挑土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仓律21: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ZD184】。

干轻活的役奴干重活时多吃粮。免隶臣妾、隶臣妾筑墙或干与筑墙一样重的活路,给予男子早饭半升,晚饭三分之一升;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升【仓律23: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ZD185】。

5.吃不完的授粮要结转,擅自增加干轻活刑犯的口粮者要处罚。应按天发给城旦的口粮,当月底吃不完的,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城旦干轻活如果增加了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官员进行论处。舂城旦服刑不满一个月,其口粮应予扣除【仓律22.A:A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B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舂城旦月不盈之稟/ZD188】。

6.用饥饿来惩罚的囚犯,每天也发粮三分之一升【仓律24:食‖(饿)囚,日少半升/ZD186】。

7.百姓借用官家女奴,其衣食谁借谁管。未到役使年龄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女奴,如果百姓要借,可以借给,女奴到用家那里吃饭穿衣,此后官吏就不再供养了【仓律17: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ZD187】。

二.刑徒授衣规定

和发粮一样,为了不让囚犯冻死,保持人口发展,秦代在给囚徒授粮的同时,也给囚徒授衣。从授衣对象、发放时间、用料用量及价值、颜色样式,到领衣地点、领衣凭据、剩余衣服的回收、发衣的缴款标准,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1.发衣的管理范围。包括发放时间、制衣用料用量及价值、颜色样式、领衣地点等等。发放和记账时间为:夏衣在四月至六月底发给,冬衣在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者不再发给。发出的冬衣记在下一年的帐上;囚衣的用料用量及价值为:囚犯寒衣用粗布。用布一条,用粗麻(枲xI)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斤,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样式颜色:为褐色,都官所用的(显示身份的)官服颜色和样式,罪犯绝对不得使用;领衣地点、凭据和发放剩余的褐衣回收为:十件以上的,要送交大内(朝廷库房或收贮财物的机构),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在镐京服刑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刑的,凭券向所在的县库领衣。县或大内都要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凭券,依照法律规定发给衣服【金布律14: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幪)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ZD189】。

2.授衣的施行对象。

——对官府役徒的授衣。规定:不能自备衣服的由官府给予衣服,在九月底以前送到,并负责做好记账处理。衣服钱由刑徒按法律规定以劳役抵偿。刑徒的劳役时间不足以偿清债务而要求支取部分工钱的,允许支取,刑徒干一天活抵一天债而不能自己解决衣食的,也给他衣食让他服刑抵债。记账要求为:在另一官府劳动抵偿罚赎债务而距原计帐官府路远的,应在八月底分别把劳动天数和领衣数字通知原计帐官府,在九月底前把衣服送到;所服刑的官府路近的,在九月底通知原计帐官府,计算在劳动的当年以内【司空6.F:…F·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ZD190】。

——对戍边和筑城刑徒的授衣。规定:在边地服刑防御外寇外盗的隶臣妾、城旦舂,或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不收取他们的衣食款,凡参加城旦舂劳动的,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奴仆有妻子、且妻子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应收取衣服款。私家男女奴隶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由官府借予衣食,他们的劳动天数未满而死的,注销他们的衣食,不必偿还【司空7: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毄(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人奴妾毄(繫)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ZD191】。

——对解送在途的刑犯或被捕人员的授衣。规定各道(少数民族地区的县)官府解送刑犯或被收捕人员,必须写明他们已领口粮的年月日和粮数,有没有领过衣服,有没有妻子等内容。如果他们属于应该领受的,应依法继续给予衣食【属邦1: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ZD192】。

三.发粮授衣的收费标准。

当然,官府发给服刑役徒的粮食不是白给的,是要按价收钱的。收钱的具体价格标准为:被拘留服城旦舂的劳役者,官府给予的饭食应收费的价格,每石粮食为三十钱【司空8:毄(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ZD193】。

刑犯发衣的缴款标准分冬夏两季。领取衣服的在官府服刑有妻男徒、无妻男徒,以及筑城囚徒,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穿小衣服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舂米徒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穿小衣服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舂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金布律15: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卌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ZD194】。

秦代给刑徒授粮授衣,不是单纯地出于人道主义,也不是纯粹的施仁政。是有其现实的社会根源的。从国情上讲,经过长期兼并战争建立起来的秦帝国,人口大减,要增加生产,推进社会,最缺的是人力,迫切需要发展人口。而发展人口,当然也包括归降的各国战犯、各类刑徒这类人的人口繁育。从现实上讲,秦代在统一之后,连年动用70万之众的役徒修筑长城、驰道、水渠、宫殿、皇陵等各种工程,这些干活的刑徒也不能让他们饿死或冻死,也得给他们吃饭穿衣。因此,基于迫切需要发展人口、增加生产、修筑工程的现实需要,秦代方才搞出了一套给囚徒授粮发衣的奇葩制度,其制度还搞得十分细化,甚至颇有几分人情味。比如,对有病的囚徒酌情发粮、向无母的婴儿发粮、对女犯的婴儿发粮等等。这,在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是没有过的。这,也是后世认为秦代法律并非残暴的抓点之一。但,不管是主动也好、被动也行、还是歪打正着也罢,秦代给囚徒发粮授衣,客观上起到了维续民族繁衍、推进人性发展和社会前行的作用。这一点是抹杀不掉的。

▎制度21:治安管理制度▎

通观云梦秦律的全部内容,可以窥见,秦代社会也曾存在过形形色色危害天下安宁(当今称社会治安)而又不够重刑重处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理,秦代统治阶级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治理规范。这些零散的规定,就其司法性质来说,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制度,也不是可以用来定罪量刑的法律“杠杠”。就其严厉程度而言,这些治理规范,强于社会管理制度,又弱于刑事法律。云梦秦律中这些不够重刑重处的轻微犯罪行为,最明显的一个标志就是,“律文”带有“论”“处”之类的字眼,却说不清楚究竟该怎么论、又该如何处。它们虽然涂有一定的法律色彩,但法律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全、定罪处刑功能羸弱,本质上只是用于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的专门制度规定而已。

一.处罚诬告的规定。根据诬告人的动机和案值进行定罪处罚。

1.对于不实控告的处罚。区别控告人的主观动机“故意”如否,进行定罪论处。比喻,甲控告乙盗牛或杀伤人,经查明乙没有盗牛、没有伤人。甲的控告与事实不符。如果是故意这样告的话,处诬告罪;非故意的话,处告不实【法律答问31:甲告乙盗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盗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ZD195】。

2.对于加赃告盗的处罚。盗窃案故意以轻告重或者以少告多,对控告人按盗窃加赃之罪论处。比如,乙知道甲是偷羊,而故意控告说甲盗牛,对控告人乙按控告盗窃而加赃之罪论处【法律答问33: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盗駕(加)臧(赃)/ZD196】

再如,甲盗羊,乙知道是盗羊,而不知道盗羊数量,就向官吏控告说甲盗窃了三只羊。这是知人盗窃乱加赃数,对控告人亦按控告盗窃而加赃论处【法律答问34: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盗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盗駕(加)臧(赃)/ZD197】

二.处罚斗殴的规定。根据斗殴所用工具和造成的伤情论罪处罚。

1.互相斗殴,双方都受了伤,都应论处【法律答问61:■相與,交傷,皆論不殹(也)?交論/ZD198】。

2.拔刀相斗未伤人也按拔剑相斗同样论处【法律答问70:鈹、戟、矛有室者,拔以鬭,未有傷殹(也),論比劍/ZD199】。

3.斗殴撕破他人嘴唇,按欧伤(打人青肿或破伤)论处【法律答问72:或與人斗,夬(决)人唇,論可(何)殹(也)?比疻痏①/ZD200】。①疻痏zHǐwěI:殴伤。轻伤为疻,重伤为痏。

4.斗殴咬伤他人颧部或颜面,伤口方一寸,深半寸,按欧伤论处【法律答问73:或□,嚙人頯Kuí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ZD201】。

5.斗殴时被殴者无青肿破伤,打人者反折断了牙齿,各自按律论处【法律答问74:斗,為人毆殹(也),毋(無)疻痏,毆者顧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ZD202】。

6.外国人打伤秦国人处罪。客居秦国的他国人打伤秦人,要其付抚慰钱,并按律罚款【法律答问75:「邦客與主人鬭,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㨉以布」。可(何)謂「㨉」?㨉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ZD203】。

三.处罚强奸罪的规定。按重伤罪惩处。

强奸主人与折断了主人的颈脊骨同罪,与折断四肢同论【法律答问62: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折脊頸骨,可(何)論?比折支(肢)/ZD204】。

四.处罚代人藏贿的规定。代人藏贿者论罪。

代人藏贿,即知道该钱财是他人所收贿款而代为收藏。钱主在将钱取走后有人控告藏钱人,藏钱者应论罪【法律答问151:智(知)人通錢而為臧(藏),其主已取錢,人後告臧(藏)者,臧(藏)者論不論?論/ZD205】。

五.处罚残疾看守逃跑的规定。和因公致残之人犯罪一样论处。

看守官府的残疾人出逃后被捕,与因公残疾者犯罪同样论处监管【法律答问106:罷痺(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痺(癃)不得?得比焉/ZD206】。

六.囚犯跑了处罚看守的规定。看守和妻儿都论罪。

假如被看管的囚犯跑了,看管人得贬为囚犯,妻儿一并收归官府【法律答问90:「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

七.处罚雇车或转交他人运送役徒的规定。

运送朝廷征发的劳役,百姓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依律论处【效律17: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ZD207】。

八.处罚匿名信投送人的规定。

抓到匿名信投送人,马上审讯定罪上报,匿名信不要烧掉【法律答问42.B:「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A能捕者購臣妾二人,毄(繫)投書者鞫審讞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B投者得,書不燔,鞫審讞之之謂殹(也)/ZD208】。

九.处罚特殊情形盗窃罪的规定。

求盗盗窃加罪处罚。捕盗者(亭卒)行窃按害盗(恶盗)加罪论处【法律答问2.B:A求盗盗,當刑為城旦,B問罪當駕(加)如害盗不當?當/ZD209】。

无预谋同盗一人,各按所盗赃数论罪。例如,甲乙素(雅)不相识,甲去丙处盗窃,刚到,乙也去丙处盗窃,顺便与甲交谈,随后分别偷盗,其赃物各值四百钱,在离开丙处后同时被拿获。如有预谋,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没有预谋,各按所盗赃数论罪(原文见【法律答问11】)。

盗窃官长印章盖印,按伪造官印论罪【法律答问44:盗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ZD211】。

十.擅伤“后子”的处罪规定。

后子指官方认可作为爵位继承人的公子,以及臣邦君长立为后嗣的太子。擅自杀死、刑伤或髡剃后子的,均应定罪【法律答问58:「擅殺、刑、髡其後子,‖(讞)之」?可(何)謂「後子」?官其男為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太)子,皆為「後子」/ZD212】。

十一.谒死不孝晚辈案件的处理规定。

老人告官请求处死不孝晚辈,对不孝者不需原谅宽宥,应立即拘捕,不让他逃走【法律答问83: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ZD213】。

综上所述,云梦秦律处理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些制度规定,虽然内容并不完善,处罪功能比较羸弱,但它依然是秦代统治者治理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的有效工具,解决了横梗在制度和法律之间的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如何论罪处刑的难题。秦代法律所探索出来的“行政制度管警示 治安制度管轻罪 法律刑法管大罪”的法治结构,和关于案件审理制度的讯问、调查、勘验、查封、汇报的方法及程序规定(见本篇第二十二章《案件审理制度》)融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秦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成为中华法系的最早的原始形态,为后世“制度警示 治安处罚 刑事处刑”法律体系(制度 治安 处刑)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久远而坚实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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