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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22:案件审理制度(上)▎

和案件处理的特殊司法规定一样,云梦秦律的另一个可贵之处就是对案件审理有着特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规定,具备了较为完备的司法检验制度。98简25节、标题原名为《封诊式》的简文,具体记载了秦代关于案件审理的讯问、调查、勘验、查封、汇报的方法和程序。给后世留下了一份珍贵的司法档案。

一.案件审理的原则要求

审理案件,上策是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罪的真相。施行拷打视为下策,恐吓犯人,亦是审案的一种失败【封诊式1:治獄治獄,能以書從蹟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ZD249】。

凡是审讯案件,必须先让受讯者陈述完毕,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明知是欺骗(訑DAN),也不要马上诘问。如果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就对应加讯问的疑问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再把受讯者辩解的话语记录下来,看看还有没有其它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理屈辞穷为止。如果犯人多次欺骗,改变口供拒不服罪时,依法应当拷打的,方得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须记下记录,记录要写明: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理狡辩,对其拷打讯问【封诊式2: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ZD250】。

二.审讯纪录与汇报

审讯记录要将被审犯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何罪,判过何刑或经赦免,有何别的问题,派人查封看守财产等情况全部记录在案,向县里此案的负责人汇报全部审讯记录【封诊式3: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ZD251】。

对被审案件向县负责人的汇报内容,包括被审犯人全部供词的详细记录,含其姓名、身份、籍贯的确定,曾犯何罪,判过何刑何罚或经赦免,有何相关再查问题,簿籍中有几次逃亡记录,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派遣了解情况者的确认记录等等【封诊式5:覆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ZD252】。

三.财物查封与看守

财物查封时,要详细登记谁下达的查封令,被查封现场的财物及人员详细情况,四邻关于是否漏查漏登的证词,交付专人看守的记录,案件下步处理安排等内容。如乡某司法文书:根据某县县丞某的文书,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平民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畜牲。甲的房屋、家人等,计有:堂屋一间、卧室二间,都有门,房屋都用瓦盖、木构齐备,门前有桑树十株,妻名某,已逃亡,查封时不在场,女儿大女子某,没有丈夫,儿子小男子某,身高六尺五寸,奴某,婢小女子某。公狗一只。查问里典某某,甲的四邻公干某某:“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查封而某等脱漏未加登记,如果有,将是有罪的”。某等都说:“甲应查封的都在这里,没有其他应封的了”。当即将所封交付某等,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流看守,等候命令【封诊式4:封守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待)令/ZD253】。

四.司法文书

云梦秦律显示的司法文书,包括案件的报案、讯问、供词、察验、查封、案件的后期处理及其汇报等方面的文字记录。类似当今的案件卷宗或曰案件档案。

(一)现场勘察、法医察验、痕迹查勘司法文书

1.世界上最早的他杀现场勘察文书:详细记载了他杀案例现场勘察细节及内容,包括死者遗体的位置、身高、体貌、身上旧疤,伤死状况及成伤凶器,现场遗留下的物证、痕迹,死者的衣履,现场周围情况,有无呼喊救命声音,以及报案、出警、后期处理措施等情况。

某亭的求盗甲报案:“在辖地内某处发现被杀死的梳髻无名男子一人,前来报案”。当即命令史(秦汉时县令、县丞、县尉的手下属吏,办差官员的通称。尤以县令之属吏为令史)某前往检验。

令史某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报告说:本人和牢隶臣(在县、道治安及司法机构中服刑的官奴)某随甲前往检验,男子尸体在某家以南,仰身朝上(正偃),尸体头上左额角有刃伤一处,背部有刃伤两处,都为纵向,长各四寸,互相沾渍(耎ruǎN),宽各一寸,伤口均为中间陷下,像斧砍的痕迹,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都出血,污染了头部,背部和地面,都不能量出长宽,其它部位完好无伤,身穿单布短衣和裾各一件,其短衣背部伤口相对处,有两处被刃砍破,与伤口位置符合,短衣背部和衣襟处都染有污血。男子西面有涂漆的麻鞋一双,一只离男子六步有余,另一只离男子十步;把鞋给男子穿上,恰好适合。地面坚硬,不能查出凶手的足迹。男子系壮年,皮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男子尸体距某亭一百步,距某里平民丙的农舍二百步,命甲用布裾将男子掩埋在某处,等候命令,把短衣和履送交到县廷,讯问甲同亭人员和丙是否知道男子死在哪一天,有没有听到呼喊有贼的声音【封诊式19:賊死爰書: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腦角出(䪼)皆血出,柀(被)污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衣布禪帬、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决)二所,‖(應)痏。襦北(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䰍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堅,不可智(知)賊蹟。男子丁壯,析(皙)色,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帬剡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聞‖谵(號)寇者不殹(也)?/ZD254】

2.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察验记录:缢死案件的检验文书。重点记录了察验颈上绳扣是否可进不可出,死状有无临死前喘气的样子,索迹是否有瘀血勒痕;此外,询问同居者自杀人先前有何迹象,破解死者自缢的原因。

某里的里典甲报案说:“本里人平民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前来报案”。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

令史某的察验文书说:本人和牢奴某随甲同丙的妻子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梁上,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束在头上,绳套的系束处在头后部,绳在房檐上,绕檐两周后打结,留下了绳头长二尺。尸体的头上距房檐二尺,脚离地面二寸,头和背贴墙,舌吐出与嘴唇齐,流出屎溺,沾污了两脚。解开绳索,尸体的口鼻有气排出,象叹息的样子。绳索在尸体上留下淤血的痕迹,只差头后两寸不到一圈,其他部位经检查没有兵刃、木棒、绳索的痕迹。房椽粗一围,长三尺,西距地上土台二尺,在土台上面可以悬挂绳索,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遗痕。绳长一丈。尸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裾各一件,赤足,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县廷。

在验尸以后,认真检查了脖子上系绳的地方,如有系绳的痕迹,就看舌是否吐出,头脚离系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有无屎尿流出。再解开绳索,看口鼻有无叹气的样子,查看索沟痕迹瘀血的情况,试验尸体的头部是否能从系绳处脱出。能脱,则解开衣服仔细查看全身、头发内以及私密部。舌不吐出,口鼻无叹气的样子,索迹不瘀血,绳索完全不能从颈脖上解脱,就不能确定是缢死【封诊式20:經死爰書: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嚮),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繫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污兩卻(脚)。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蹟‖(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蹟。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蹟。索袤丈。衣絡禪襦、帬各一,踐(跣)□。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診必先謹審視其蹟,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蹟,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殹(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殹(也)?及視索蹟鬱yù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蹟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殹(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ZD255】。

3.中国最早的痕迹学案例:打洞入室盗窃案的勘察记录。某里平民乙报案说,“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关好门,乙自己和妻丙夜间睡(晦)在正房,今早起来开门取衣,发现有人已在侧房挖洞直通房中,裾衣丢失,不知挖洞盗窃者是谁,有几个人。没有丢失其他东西,前来报案”。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搜捕窃犯。

令史(负责记录和管理文书的官员,类似于今天的秘书或者档案管理人员)的痕迹查勘文书说:本人和乡某,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侧房在其正房东南,与正房相连,朝南有门,房后有小堂。墙的中央有新挖的洞,洞通房中。洞下面与小堂地面平齐,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五尺五寸,上面像猪洞形状,用来挖洞的工具(埱者)像是宽刃凿子,凿的痕迹宽二又三分之二寸。挖下的土堆在小堂上,散布的土都对着洞,是由这里钻进房中的。房中和洞里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处,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处,长二尺二寸。履印前部花纹密,长四寸,中部花纹稀,长五寸,跟部花纹密,长三寸。履印像是旧履。房的北面有墙,墙高七尺,墙的北面就是街巷,北墙距小堂的北部边缘一丈,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墙上有不大的新缺口,缺口顺着内外的方向,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都不能量定长宽,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不能查知人的遗迹。不知道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房中有竹床,床在房的东北部,床东面、北面各距墙四尺,床高一尺,乙说:把裾衣放在床中心了,讯问乙、丙,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做里,装了棉絮五斤,用缪缯五尺做镶边。不知道窃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没有怀疑的对象,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平民某说:“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用缪缯镶边,不知道衣里是什么做的,也不知道丢失的情形”。据此估计衣服的价值【封诊式21:穴盗爰書: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複)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臥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勶(徹)內中,裾衣不得,不智(知)穴盗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殹也),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盗。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嚮)有戶。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勶(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蹟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厀(膝)、手蹟,厀(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蹟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蹟類故履。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殹(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歫之之蹟,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不智(知)盗人數及之所。內中有竹柖,柖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衣裾柖中央。」●訊乙、丙,皆言曰:「乙以迺二月為此衣,五十尺,帛裏,絲絮五斤蕠(裝),繆繒五尺緣及殿(純)。不智(知)盗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無)意殹(也)。」●訊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見乙有裾復(複)衣,繆緣及殿(純),新殹(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狀。」●以此直(值)衣賈(價)/ZD256】。

(二)盗窃案件的相关司法文书

记录了盗犯自首告发、逃亡盗犯抓凶自首、缉盗亭卒捆送盗马贼、群盗结伙盗窃行凶拒捕而被杀等四种复杂情形的涉盗案件文书。

1.盗犯自首并告发同伙的司法文书:主要记载的是自首人姓名、自首时间、同案人、盗窃谁、盗窃额、告发谁、对告发事项的处理等内容:某里公士(武功爵名,秦二十等爵最低者)甲自首说:“于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平民丙盗窃了某里平民丁一千钱,没有其他过犯,前来自首,并告发丙”。当即命令史某前往将丙逮捕【封诊式6:盗自告□□□爰書: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錢,毋(無)它坐,來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ZD257】

2.逃亡盗犯抓获杀人犯到官府自首的司法文书。男子甲捆送男子丙,供称,“甲本为平民,住在某里,本年四月盗牛,逃亡。丙犯有杀伤人罪而逃亡,昨日白天甲发现丙隐藏在市庸里面,于是将他捕获,前来自首,甲没有其他过犯【封诊式7:□捕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賊人□命。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而捕以來自出。甲毋(無)它坐」。/ZD258】”。

3.缉盗亭卒捆送盗马贼的司法文书。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牵有一匹右眼有病(标识)的青白杂色母马,拎着内层有帛里、领和袖有宽大缘边的丹色帛面夹衣,还有一双鞋子来控告说:丙盗窃了这匹马和衣物。今天在亭旁发现,于是将丙捕获送到【封诊式9:盗馬爰書: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①牝②右剽③;緹④覆(複⑤)衣,帛裏莽緣⑥領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ZD259】。律文中①騅:青白杂色的马。②牝:母。③剽:有標識。④緹:橘红色(的丝织物)⑤复:有里子的衣服。即夹衣。⑥莽緣:宽大的边缘边口。

4.结伙盗劫、行凶拒捕被杀的司法文书。某亭校长(与求盗并列的下级官员)甲、求盗某里人乙、丙捆送男子丁、并首级一个,具弩两具,箭二十支。报案说:“丁和该被斩首人结伙抢劫(強攻),昨日白天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某山,发现丁和该被斩首者,即行逮捕。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者的,被斩首人用弩箭(射)乙,于是甲用剑斩取了戊的首级,因山险不能把戊的躯体运出山来”。讯问丁,供称:“本人平民,住在某里。该首级是某里平民戊的,他和丁一起于某时与某里平民已、庚、辛、结伙抢劫某里公士的某家,盗钱一万,逃亡。已等在前已被逮捕,丁和戊逃亡,四处漂流,无处寄居。昨日白昼在某山,甲等来捕丁及戌,戊用弩射乙,于是被杀,取了首级。丁、戊都没有其他过犯”。可以只检验首级而不验躯体【封诊式11:群盗爰書:某亭校長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與此首人強攻羣盗人,自晝甲將乙等徼循到某山,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劍伐收其首,山儉(險)不能出身山中。」〖訊〗丁,辭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與丁以某時與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強攻羣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錢萬,去亡。己等已前得。丁與戊去亡,流行毋(無)所主舍。自晝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殺收首。皆毋(無)它坐罪。」●診首毋診身可殹(也)/ZD260】。

(三)夺首争功案件的司法文书

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的军功,主要是“斩首功”。云梦秦律记载了两例夺首争功的案例。

1.控告伤人夺首的司法文书。军戏(偏师。军旗队)负责人某司法文书:某平民甲捆送男子丙,提着首级一个,和男子丁同来报案,甲报案说:“甲是某尉的私吏,参加过邢丘城的战斗。今天在军戏(军旗队)驻地道路上看见丙故意用剑砍伤丁,抢夺这个首级。于是将丙捕获送到”。差官检验首级,随即验视丁的身份及其受伤情况【封诊式12:奪首軍戲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及斬首一,男子丁與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與戰刑(邢)丘城。今日見丙戲旞,直以劍伐痍丁,奪此首,而捕來詣」。診首,已診丁,亦診其痍狀/ZD261】。

2.两人同城作战争夺同一首级邀功的司法文书。某司法文书记载说:某里的平民甲、公士郑县某里人丙,一起送到首级一个,分别报案说:“甲、丙在邢丘城作战,这是甲、丙获得的首级,甲、丙互相争夺,把首级送到”。差官检验首级。小发,左额角上有伤一处,长五寸,深到骨,像是剑的痕迹,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于是,出文告征求辩认首级,如有掉队迟到的,派来军戏驻地辩认【封诊式13:□□□□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公士(武功爵名,秦二十等爵最低者)鄭才(在)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䰎)髮,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蹟;其頭所不齊‖(戔)‖(戔)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ZD262】。

▎制度22:案件审理制度(下)▎

(四)“谒公”案件的司法文书

“谒公”案件是家人向官府提起控告、要求惩罚另一成员的案件。这方面的司法文书有四例。

(五)疾病案件的司法文书

一是麻风病告案的处理文书:记录报案——差官询问——医生诊断及其结论。某里的里典甲送来该里平民丙,报案说:“怀疑丙是麻疯病,将他送到”。讯问丙,供称:“在三岁时患有疮伤,眉毛脱落,不知道是什以病,没有其他过犯”。命医生丁进行检验,丁报告说,“丙没有眉毛,鼻梁断绝,鼻腔已坏,探刺他的鼻孔,不打喷嚏,臂肘和膝部……两脚不能正常行走,有溃烂一处,手上没有汗毛,叫他呼喊,其声嘶哑,是麻风病【封诊式18:(癘)爰書: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疐(嚏)。肘(膝)□□□到□兩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號),其音氣敗。(癘)(也)」。/ZD267】;

二是流产案的检验判定文书。某里平民之妻甲控告说:“甲已怀孕六个月,昨日白昼和同里的大女子丙斗殴,甲和丙互相揪住头发,丙把甲摔倒。同里的公士丁来救,把丙、甲扯开。甲到家就患腹痛,昨夜胎儿流产。现甲将胎儿包起,抱来自诉,并控告丙”。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随即检验婴儿性别、头发的生长和胎衣的情况。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私密部的血和创伤情况。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流产的相关情况。

丞乙的司法文书:命令史某、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因先用布巾包裹,形如凝血,有从指到肘节长短,不能辨出是胎儿。当即放在一水盆里摇荡,凝血确系胎儿。胎儿的头、身、臂、手指、大腿以下到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别。从水中取出,又成为凝血的形状(衃)。另外,还采取了另一检验方式: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都说甲私密部旁边有干血,现仍少量出血,并非月经。某人曾怀孕流产,其私密部及出血情况与甲相同【封诊式22:出子爰書: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懷子六月矣,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鬭,甲與丙相捽,丙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別丙、甲。甲到室即病復(腹)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之狀。有(又)令隸妾數字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有(又)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腹)痛子出狀。·丞乙爰書: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狀,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搖)之,‖(衃)血子殹(也)。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衃)血狀。·其一式曰: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殹(也)。某賞(嘗)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ZD268】;

三是舌毒案询问文书。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平民丙,共同报案说:“丙口舌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前来报案”。当即将甲等的姓名、身份、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审问丙,“供称本人的外祖母同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论罪,在三十多岁时被流放。丙家如有祭祀,邀请甲等,甲等不肯来,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里中如有祭祀,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食,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食器具。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都不愿和丙一起饮食。丙并没有毒,没有其他过犯【封诊式23:毒言爰書: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寧毒言,甲等難飲食焉,來告之」。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牒)北(背)。·訊丙,辭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寧毒言,以卅餘歲時䙴(遷)。丙家節(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來,亦未嘗召丙飲。里節(即)有祠,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皆莫肯與丙共桮(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難與丙飲食。丙而不把毒,毋(無)它坐」。/ZD269】。

(六)治安案件司法文书

文书一,通奸案报案文书。某里平民甲送来男子乙、女子丙,报案说:“乙、丙通奸,昨日白天在某处被发现,将两个捕获并加木械(校),送到”【封诊式24:奸爰書:某里士五(伍)甲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與奸,自晝見某所,捕校上來詣之」。/ZD270】。

文书二,逃亡者自首案件审理文书。乡某司法文书: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称:“本人平民,住在某里,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没有其他过犯,现来自首”。经讯问,其姓名、身份确实,于二月丙子日游荡(将阳)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个月零十天,没有其他过犯,无须再行查问。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专此报告【封诊式25: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ZD271】。

(七)经济案件的司法文书

案例一,绑送私自铸钱的控告案。某里平民甲、乙捆送男子丙、丁到官府,携带新钱一百一十个,钱范(铸钱模具)两套,控告说:“丙私铸这些钱,丁帮助他铸造。甲乙将他们捕获并搜查其家,得到这里钱和钱范,一并送到”【封诊式8:□□〖爰〗書:某里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二合,告曰:「丙盗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ZD272】。

案例二,验齿断争牛案的司法文书。某里公士甲和平民乙一起牵来牛一头,系黑色母牛,套有长套绳,有角,报案说:“这是甲、乙的牛,丢失了,甲、乙认为是自己的,一起牵来争讼”。当即命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牛已六岁【封诊式10:爭牛爰書:某里公士(武功爵名,秦二十等爵最低者)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識,共詣來爭之」。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ZD273】。知牛龄者为牛主。

秦代司法检验制度中的“封”是指查封,“诊”是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指法律文书的格式、程式。因此,《封诊式》实际上就是秦代关于案件审理的调查、勘验、讯问、查封等方面的方法和程序的档案文书。其中《贼死》《经死》《穴盗》等条文所叙述的案件勘察办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刑事侦查、法医查勘、和痕迹学检查记录。这些远古的记录说明,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已经逐渐产生了刑事侦查、法医和痕迹查勘的专业技术雏形,并以制度化、流程化的方式对这些技巧和经验进行总结,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刑事法规文献,是我们今天的现代司法检验技术的源头之一。两千多年前秦代对死亡案件的现场勘察,做得如此详尽全面周到,以至于今天的现场勘察大体上还能使用。可见中国古代刑侦技术的高超。还有案件审理严禁拷打、从对供词的诘问、调查中察得犯罪的真相的审案理念,和今天我们办理刑事犯罪案件严禁“刑讯逼供”的审理制度,其原则、规定、要求如出一辙,实在是令人惊讶,叹为观止!这些制度规定,是秦代法规留给后人的思想财富,是值得继承和发扬的精神瑰宝。

当然,秦代司法察验制度也是垃圾丛生。《封诊式》中的“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等司法文书,足足让人们清楚地看到了秦代司法制度荒唐残忍的一面。时至今日,这种东西,不管是谁,不管用什么方式,任由说破个大天,它们肯定不是什么“国宝”!也肯定是不能继续“守护”的!

‖第一篇综述‖

原文的数量和内容雄辩证明云梦秦律是秦代的国家管理制度

本篇分22章,原汁原味地介绍了云梦秦律所记载的秦代治理国家的规章制度,不论是经济管理(农业、手工业、建筑业、粮食、货币、交易等)的“律条”也好,还是国防、军事、行政、司法、吏治、治安管理的“律条”也罢,都只是当时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的或曰一般性的管理规范,是要求百官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这些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一.从约束力来看,制度是国家管理手段中“不长牙齿的行为规范”,即不付诸刑罚、而引导官民共同遵守的一般性的行为规范。这是制度和法律本质的区别。而法律则是国家管理手段中“长牙齿的行为规范”,是付诸刑罚、强令百官百姓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据此标准判断,云梦秦律的绝大多数条文并非秦代的法律,而是秦代国家管理的社会制度,或曰行政规章。

二.从构成要件来看,制度不具备罪责刑要件的完整性。云梦秦律所记载的230条制度条文都是有则无罚,有罪无刑的,具有制度的典型特征,和区别于法律的根本标志。我们判断古代的法规文献是法律还是制度,基本底线就是:罪责刑要件不全的,是行政制度或规章,罪责刑要件齐全的是法律。不加区别只会陷入“帝王之法”、“朕即法”“法即朕”之怪轮的泥潭。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云梦秦律中的制度,有一个“尾巴硬”的特点。在云梦秦律230条原文中,有36条原文带有“有罪”、“当论”、“如律”“以律论”等字眼,往往容易被人们貌视为法律。但只要稍微追问一下“有罪”究竟问个什么罪、“论处”究竟是处刑还是处罚、又该怎么处?这些条文就不知所云了。这些貌视为法律的条文,其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缺斤短两”。即法律的构成要件“则”(罪名)+“责”(该追究何种责任) “罚”(处刑或处罚)残缺不全或不确定,要么表现为有“罪”无“罚”,要么表现为罚不知罪。二是“史料不及”。即现有的文史资料和考古物证,都难以证明它们的构成要件是齐全的。

三.从数量比例来看,云梦秦律条文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为制度。云梦秦律原文390条,按它的适用范围、治理对象、强制程度等相关因素再作细分之后,条文总数则为474条。本篇罗列的细分制度条文多达278条,占细分总数474条的58.65%。透过数量看本质,云梦秦律制度篇幅的数量比例,雄辩地说明,云梦秦律本质上是秦代的国家管理制度。

遗憾的是,我们当今的一些“专家”“学者”,尤其是那么一两个“大腕”节目主持人,不去追问法律与制度的区别,不去考究法律的构成要件,却简单地望字生义,对那些则罪罚和则罪刑要件不全、内容不清的条文牵强附会,捧为法律,吹为“国宝”,这,脱离了云梦秦律原文的本来面目,是经不起推敲的!作为“专家”“学者”显然是做学问的败笔,作为“话筒人”无疑是对这则历史文献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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